契約約定「現況交屋」,賣方可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民眾買賣中古屋時要注意,如果雙方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現況交屋」,此時,視為雙方已經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將來即使發現房子漏水,買方也不能向賣方求償。

孫姓女子在三年前向葉姓女子購買台南市的一間屋齡十三年的中古屋,總價款四百十萬元,搬進去住時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龜裂、頂樓排水管不通嚴重積水等瑕疵,孫女花費近一百二十七萬元修繕,她認為賣方葉女應負房子的瑕疵擔保責任,賠償她支出的修繕費用。


「現況交屋」其文義究竟是指什麼
但葉女反駁,買賣契約書載明依「現況交屋」,可知雙方在簽約當時,已有不論房屋有無滲水之情形,均同意以現況交屋之合意。亦即,若其後發現房屋有滲漏之情形,應由買方自行處理,否則契約即應載明事後發現滲水時應如何處理之約定,而非特別以手寫方式註明「本屋現況交屋」;況且她並未故意不告知瑕疵,也未保證房屋不漏水,自不用負擔房子的瑕疵擔保義務。

這件官司的重點在:買賣契約中約定:「本屋現況交屋」,其文義究竟是指什麼?這是否為一種「特約」用來約定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

台南高分院判決孫女敗訴,理由是雙方既約定按現況交屋,即有以特約限制出賣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之意思;將出賣人關於本件房子瑕疵擔保義務,限制在擔保「房屋交付時,具有中古屋通常之效用」範圍內者。


中古屋無法擔保絕對不漏水
法院指出,房屋興建後,經歷風吹、日曬、大雨、地震等大自然力量的破壞,對於房屋都會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不論如何盡力維護,都無法擔保使用年限久遠之房屋絕對不會漏水或不滲水;孫女買的房屋之屋齡已達十三餘年之久,於交付時存在諸如:牆壁滲水,油漆脫落、天花板龜裂等等,都屬於一般中古屋普遍常見現象,孫女在購買房屋前去看過三次,衡情,如其稍加注意,或多方探知應不難推知中古房屋難免存在這些有損通常效用之瑕疵。

孫女無法證明葉女於出賣房屋時,曾對她保證房屋絕對不漏水,則依契約的「現況交屋」的文義,房子雖然有損通常效用之漏水瑕疵,但葉女仍可依這個特約而免除房子的瑕疵擔保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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