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臺灣銀行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臺灣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臺灣銀行辦理行員外出開戶、存匯交易、客戶身分持續審查、帳戶監控作業及員工異常行為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臺灣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松山分行前行員郭員、仁愛分行前行員黃員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間,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且有代客戶辦理交易情事,又案關客戶與行員帳戶有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聯防機制通報、及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系統產出多次警示等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針對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前於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項匯入後,迅速轉入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境外帳戶」之異常交易態樣,該行僅就客戶外匯匯款申報類別為「購買國外虛擬資產」者進行監控,惟該申報項目係由客戶自行選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誠實申報以迴避異常交易警示監控。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針對內部系統產出之可疑交易監控警示,係由案關帳戶所屬分行人員及主管進行查證,案關分行查證人員及主管卻因該可疑交易帳戶所有人為同分行行員而未確實查證交易合理性、及資金來源和匯款金額是否與收入相當,即逕認無洗錢疑慮,並無總行控管及覆核機制。
(3)未完善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機制:涉案行員自105年至113年間多次以該行帳戶匯款至境外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其中數筆係透過臨櫃辦理,又渠帳戶曾於107年因他行通報警示帳戶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111至112年間帳戶亦經該行內部系統數次警示監控異常,且透過該行與他行帳戶與案關法人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該行未就員工帳戶有大量資金往來與其收入是否相當、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出現警示監控異常等建立相關管理、調查機制。
(4)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依該行「確認客戶身分細則」第16條規定,如察覺客戶身分或資訊有重大變更、交易模式有重大變更、風險評級變更為高風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等,應重新對客戶執行審查措施。案關法人帳戶於112年至113年間遭聯防機制通報共7次,惟該行就前2次聯防通報進行調查發現無疑似不法或異常情事,嗣後5次聯防機制通報未再進行任何審查。
(2)未確實執行外出開戶作業規範:依該行「存匯業務開戶-非使用(OCR)開戶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12點規定,外出開戶應由2位行員外出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並事先登記外出開戶登記簿經主管同意後辦理。案關行員未依規填寫外出開戶作業登記簿並經主管事前核准,覆核主管亦未就是否由2位行員同行外出收件等內控作業進行確認並留存軌跡,不利執行確認客戶身分。
(3)未落實督導行員遵循存匯款作業規範:依該行「存款業務總則篇-聯行代收付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2點及「處理客戶遺留印鑑存摺等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須由存戶本人臨櫃辦理,核驗本人親簽及驗印需分人辦理且由主管覆核,並嚴禁行員代客保管存摺及印鑑等。案關行員持有客戶公司存摺及印鑑,偽冒負責人簽名申請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並於申請書自行蓋公司印章,核驗負責人本人親簽及驗印皆為同一行員辦理,主管亦未落實覆核。
(4)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符。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2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依比例原則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內控牽制人員、督導管理人員及總行相關單位人員之責任。
(二)請該行針對案關缺失就現行交易與帳戶監控、行員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等機制完善程度深入檢討,並研議相關強化改善措施,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且加強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三)請該行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之研判作業改為總行集中審查辦理一節,儘速落實執行。
(四)請該行加強企業誠信文化、洗錢防制及法治等員工教育訓練,並應強化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案臺灣銀行為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股銀行,本應以身作則落實金融機構阻詐責任,惟其除未善盡對員工之關懷督導,亦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內部控制相關機制,致案關員工涉與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制度缺失進行洗錢;金管會檢查局前對臺灣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亦已提列檢查意見,請該行應確實就銀行公會彙整之疑似不法顯屬異常態樣建立妥適之預警指標,以利強化異常帳戶之控管。
金融機構應善盡社會責任、配合政府政策,全力由內而外防阻詐騙案件及保護客戶資產安全,爰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行員涉及與詐騙集團共謀事件高度重視,不能容忍類似情事之發生,嗣後如有類此情事,將依責任地圖制度追究高階管理人員之責任,並加重對金融機構之裁罰額度。金管會將持續督導臺灣銀行強化內稽內控、交易監控與客戶持續審查、及行員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等機制,並加強從業人員洗錢防制及法治教育訓練。另 為強化行員異常行為管理及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已請該行將本案例提報銀行公會,並就其中行員規避銀行內部控制相關手法進行討論,以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共同防範金融詐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臺灣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松山分行前行員郭員、仁愛分行前行員黃員自110年4月至113年7月間,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且有代客戶辦理交易情事,又案關客戶與行員帳戶有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經聯防機制通報、及該行內部洗錢防制系統產出多次警示等異常情事,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欠妥。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異常交易態樣監控機制:針對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前於111年12月16日新增「款項匯入後,迅速轉入至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境外帳戶」之異常交易態樣,該行僅就客戶外匯匯款申報類別為「購買國外虛擬資產」者進行監控,惟該申報項目係由客戶自行選定,致有心人士可藉由未誠實申報以迴避異常交易警示監控。
(2)未完善建立交易持續監控機制:該行針對內部系統產出之可疑交易監控警示,係由案關帳戶所屬分行人員及主管進行查證,案關分行查證人員及主管卻因該可疑交易帳戶所有人為同分行行員而未確實查證交易合理性、及資金來源和匯款金額是否與收入相當,即逕認無洗錢疑慮,並無總行控管及覆核機制。
(3)未完善建立員工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機制:涉案行員自105年至113年間多次以該行帳戶匯款至境外虛擬貨幣平台業者,其中數筆係透過臨櫃辦理,又渠帳戶曾於107年因他行通報警示帳戶而列為衍生管制帳戶、111至112年間帳戶亦經該行內部系統數次警示監控異常,且透過該行與他行帳戶與案關法人戶有不當資金往來。該行未就員工帳戶有大量資金往來與其收入是否相當、帳戶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出現警示監控異常等建立相關管理、調查機制。
(4)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符。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未確實執行客戶身分持續審查機制:依該行「確認客戶身分細則」第16條規定,如察覺客戶身分或資訊有重大變更、交易模式有重大變更、風險評級變更為高風險、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等,應重新對客戶執行審查措施。案關法人帳戶於112年至113年間遭聯防機制通報共7次,惟該行就前2次聯防通報進行調查發現無疑似不法或異常情事,嗣後5次聯防機制通報未再進行任何審查。
(2)未確實執行外出開戶作業規範:依該行「存匯業務開戶-非使用(OCR)開戶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12點規定,外出開戶應由2位行員外出執行確認客戶身分作業,並事先登記外出開戶登記簿經主管同意後辦理。案關行員未依規填寫外出開戶作業登記簿並經主管事前核准,覆核主管亦未就是否由2位行員同行外出收件等內控作業進行確認並留存軌跡,不利執行確認客戶身分。
(3)未落實督導行員遵循存匯款作業規範:依該行「存款業務總則篇-聯行代收付標準作業流程(SOP)」說明第2點及「處理客戶遺留印鑑存摺等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須由存戶本人臨櫃辦理,核驗本人親簽及驗印需分人辦理且由主管覆核,並嚴禁行員代客保管存摺及印鑑等。案關行員持有客戶公司存摺及印鑑,偽冒負責人簽名申請註銷全行代付存款取款碼,並於申請書自行蓋公司印章,核驗負責人本人親簽及驗印皆為同一行員辦理,主管亦未落實覆核。
(4)上述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與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不符。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200萬元罰鍰。
五、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請該行依比例原則全面檢討本案違失行為所涉分行內控牽制人員、督導管理人員及總行相關單位人員之責任。
(二)請該行針對案關缺失就現行交易與帳戶監控、行員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等機制完善程度深入檢討,並研議相關強化改善措施,由稽核單位列管追蹤及納入內部查核重點,且加強內部控制三道防線。
(三)請該行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態樣之研判作業改為總行集中審查辦理一節,儘速落實執行。
(四)請該行加強企業誠信文化、洗錢防制及法治等員工教育訓練,並應強化員工行為監控及管理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案臺灣銀行為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股銀行,本應以身作則落實金融機構阻詐責任,惟其除未善盡對員工之關懷督導,亦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內部控制相關機制,致案關員工涉與詐騙集團利用金融機構制度缺失進行洗錢;金管會檢查局前對臺灣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亦已提列檢查意見,請該行應確實就銀行公會彙整之疑似不法顯屬異常態樣建立妥適之預警指標,以利強化異常帳戶之控管。
金融機構應善盡社會責任、配合政府政策,全力由內而外防阻詐騙案件及保護客戶資產安全,爰金管會對金融機構行員涉及與詐騙集團共謀事件高度重視,不能容忍類似情事之發生,嗣後如有類此情事,將依責任地圖制度追究高階管理人員之責任,並加重對金融機構之裁罰額度。金管會將持續督導臺灣銀行強化內稽內控、交易監控與客戶持續審查、及行員異常行為調查與管理等機制,並加強從業人員洗錢防制及法治教育訓練。另 為強化行員異常行為管理及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已請該行將本案例提報銀行公會,並就其中行員規避銀行內部控制相關手法進行討論,以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共同防範金融詐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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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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