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失效期間卻仍寄發警告信函,遭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年3月6日第1690次委員會議決議,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士公司)於美國第7812409號專利失效期間,仍對競爭同業下游交易相對人寄發警告函主張權利,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予以處分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力士公司該項專利涉及「MOSFET(Metal Oxide Semiconductor Field Effect Transistor,金屬氧化物半導體場效電晶體)」,應用於微處理器等產品,而於111年5月23日力士公司寄發警告函予檢舉人及其下游客戶,並於拜訪檢舉人下游客戶時,提及檢舉人可能侵害其專利等情事,經公平會調查,當時力士公司因逾期未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處於失效期間,卻對競爭同業及其下游交易相對人主張權利,係以顯失公平方式從事競爭。
公平會認為力士公司未善盡查核專利權合法有效性之注意義務,即積極向競爭同業之客戶,主張檢舉人侵權,並要求其競爭同業停止侵權,此將可能使力士公司之競爭者下游客戶心生疑慮、難以合理判斷,進而拒絕或減少交易,故具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公平會強調,該會並非對於專利權人主張專利權有所責難,而是專利權人未盡自身專利存續合理查證而輕率發出警告信函,將對市場交易秩序產生不當之干擾與危害,而有匡正之必要。故就力士公司之發函行為,已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而予以處分。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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