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案3公務員被控圖利大日 不起訴確定

基隆東岸商場案,基市府陳姓臨時人員、賀姓技正、張姓科長被控涉圖利大日公司隱匿商場公共空間租金收入,基檢2度不起訴處分,並職權送請再議,高檢署昨天駁回再議確定。

本案因由,基隆地檢署指控,基隆東岸商場停車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蘇姓負責人,為免因缺失影響續約,自民國107年起至111年間行賄時任基隆市政府陳姓臨時人員,以獲陳男告知督導重點等資訊,共計行賄新台幣95萬元。

108年10月間,時任交通旅遊處(現為交通處)賀姓技正,獲知廉政署向市府調閱停車場資料,涉洩密大日公司;此外,105年間,蘇男短報大日公司當年度停車場營收,使市府認為未逾預估營收,而免繳納經營權利金約486萬元。

檢方認定,賀男、陳男等人罪證明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起訴陳男,另依刑法洩密罪起訴賀男;蘇男與大日公司等9名主管員工,則依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起訴。

另一方面,檢方查出,賀男與時任停車管理科張姓科長於107年至108年間,涉同意大日公司隱匿東岸商場停車場的公共空間租金收入,並由陳男傳達訊息,涉嫌圖利大日公司得以規避繳納經營權利金給基市府。

檢察官認定,此部分未影響大日公司陳報營收與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與結果,難認賀男等3人有圖利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向台灣高等檢察署送請再議。

高檢署去年11月將不起訴部分發回續查,基檢日前仍將陳男、張男、賀男3人不起訴處分,並職權再議。高檢署昨天駁回再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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