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協商和解 保險公司可拒絕接受嗎?
民眾通常會以為保險額度有多少,保險公司就必須賠償多少,然而,開車撞死人需要賠償多少錢,是保戶、受害人、還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小張是一家公司的老闆,駕駛公司車外出時,不慎與騎機車的小愷發生車禍,導致小愷傷重不治。
小張原以為有保車險,賠償金應該不是問題,經查,公司車除強制險外,的確還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每人三百萬元,財損每次六十萬元。
但小張沒想到的是,他與小愷家屬協商出來的和解金額,保險公司卻不願意全額理賠!
@強制險+任意險五百萬 保險公司只認賠一半
無法接受小愷死亡的家人,原本氣得對小張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及刑事告訴,在小張釋出賠償誠意後,雙方才協議和解。協商過程中,小張投保的H保險公司人員也在場陪同,最終以三五五萬餘元(含強制險)達成和解,但是當小張提出理賠申請時,H公司卻說沒有這回事!小張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H保險公司辯稱,兩次調解都有派員到場,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車禍鑑定的肇事責任比例來分配賠償金。審酌小愷家屬請求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並乘上小張的過失比例五十%,願賠付小愷家屬共二五○萬元。
然而,小張為了免除刑事責任,不聽保險人員的建議,逕自與小愷家屬以三五五萬餘元達成和解,事後又不甘心蒙受損失,回頭迫使保險公司全盤買單。
H保險公司表示,到現場參與調解的同仁並沒有「明示」或「默認」同意和解條件,因此呼籲法官不應以「有派員參與和解」,就逕自認定保險公司必須依肇事雙方談的金額給付賠償金。
為了怕留下刑事案底,車禍肇事傷人的駕駛,多半會希望盡快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然而,雙方好不容易達成的和解金額,保險公司可以不同意嗎?車禍賠償金額,是保戶、受害人、還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調解須保險公司參與 那出席後拒賠呢?
車禍談和解時,若涉及任意險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具有「和解參與權」,這在《保險法》第九十三條有明確規定,且在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中也會明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車禍雙方協商和解的過程,都必須通知並經保險公司出席參與,保險公司才會負起理賠責任。但這就代表保險公司能決定和解金額嗎?
法官:無正當理由下 「參與」即視為「同意」
承審法官從這項條款反面解釋,並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提出兩個看法:
(一) 保險公司只要「有參與」保戶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的承認、和解或賠償程序,就應該受到車禍雙方達成的協議之約束。
(二)保險公司既然「已參與」調解程序,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的情況下,就不能主張不受和解拘束。也就是說,「和解」對於保險公司有拘束力的基礎,是在保障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機會」,並非保險公司「是否同意和解條件」。
而這起案件中,H保險公司又不能提出其他證據(例如肇事責任鑑定比例等),證明是因正當理由而拒絕和解條件,且小張與被害家屬達成的和解金額三五五萬餘元,也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強制險兩百萬元、第三人責任險體傷加財損共三六○萬元),因此這筆和解金額理應對H公司具有拘束力。
另外根據雙方證詞,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時,同仁稱「只知道公司可賠二三○萬元」,但卻沒有對三五五萬餘元和解條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法官認為保險人員沒有明說H公司願意理賠的金額,未完整表達立場,不合常理,且與H公司主張「小張不聽保險人員的建議」的說詞不符。
最後,法官判H保險公司應理賠三五五萬餘元,也就是小張與小愷家屬達成協議的全額和解金,扣除已理賠的兩百萬餘元強制險,還需賠償一五五萬元,並加計遲延利息。
後來H公司雖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雙方最終在訴訟上達成和解,此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48號民事判決)
保額範圍內 保戶賠多少 保險公司就應付多少
在另外一起類似判決中,法官對於保險公司的「和解參與權」也持相同看法,同時更進一步明確指出責任保險的三大關鍵意義。
~精彩全文與圖表請詳見11月號(383期)現代保險雜誌,請訂閱現代保險雜誌(http://www.rmim.com.tw/news)
小張是一家公司的老闆,駕駛公司車外出時,不慎與騎機車的小愷發生車禍,導致小愷傷重不治。
小張原以為有保車險,賠償金應該不是問題,經查,公司車除強制險外,的確還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每人三百萬元,財損每次六十萬元。
但小張沒想到的是,他與小愷家屬協商出來的和解金額,保險公司卻不願意全額理賠!
@強制險+任意險五百萬 保險公司只認賠一半
無法接受小愷死亡的家人,原本氣得對小張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及刑事告訴,在小張釋出賠償誠意後,雙方才協議和解。協商過程中,小張投保的H保險公司人員也在場陪同,最終以三五五萬餘元(含強制險)達成和解,但是當小張提出理賠申請時,H公司卻說沒有這回事!小張一氣之下告上法院。
H保險公司辯稱,兩次調解都有派員到場,並告知雙方當事人,必須依照車禍鑑定的肇事責任比例來分配賠償金。審酌小愷家屬請求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並乘上小張的過失比例五十%,願賠付小愷家屬共二五○萬元。
然而,小張為了免除刑事責任,不聽保險人員的建議,逕自與小愷家屬以三五五萬餘元達成和解,事後又不甘心蒙受損失,回頭迫使保險公司全盤買單。
H保險公司表示,到現場參與調解的同仁並沒有「明示」或「默認」同意和解條件,因此呼籲法官不應以「有派員參與和解」,就逕自認定保險公司必須依肇事雙方談的金額給付賠償金。
為了怕留下刑事案底,車禍肇事傷人的駕駛,多半會希望盡快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然而,雙方好不容易達成的和解金額,保險公司可以不同意嗎?車禍賠償金額,是保戶、受害人、還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調解須保險公司參與 那出席後拒賠呢?
車禍談和解時,若涉及任意險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具有「和解參與權」,這在《保險法》第九十三條有明確規定,且在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中也會明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車禍雙方協商和解的過程,都必須通知並經保險公司出席參與,保險公司才會負起理賠責任。但這就代表保險公司能決定和解金額嗎?
法官:無正當理由下 「參與」即視為「同意」
承審法官從這項條款反面解釋,並參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20號判決,提出兩個看法:
(一) 保險公司只要「有參與」保戶對第三人賠償責任的承認、和解或賠償程序,就應該受到車禍雙方達成的協議之約束。
(二)保險公司既然「已參與」調解程序,在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的情況下,就不能主張不受和解拘束。也就是說,「和解」對於保險公司有拘束力的基礎,是在保障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機會」,並非保險公司「是否同意和解條件」。
而這起案件中,H保險公司又不能提出其他證據(例如肇事責任鑑定比例等),證明是因正當理由而拒絕和解條件,且小張與被害家屬達成的和解金額三五五萬餘元,也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強制險兩百萬元、第三人責任險體傷加財損共三六○萬元),因此這筆和解金額理應對H公司具有拘束力。
另外根據雙方證詞,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時,同仁稱「只知道公司可賠二三○萬元」,但卻沒有對三五五萬餘元和解條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法官認為保險人員沒有明說H公司願意理賠的金額,未完整表達立場,不合常理,且與H公司主張「小張不聽保險人員的建議」的說詞不符。
最後,法官判H保險公司應理賠三五五萬餘元,也就是小張與小愷家屬達成協議的全額和解金,扣除已理賠的兩百萬餘元強制險,還需賠償一五五萬元,並加計遲延利息。
後來H公司雖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雙方最終在訴訟上達成和解,此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可直接強制執行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保險字第48號民事判決)
保額範圍內 保戶賠多少 保險公司就應付多少
在另外一起類似判決中,法官對於保險公司的「和解參與權」也持相同看法,同時更進一步明確指出責任保險的三大關鍵意義。
~精彩全文與圖表請詳見11月號(383期)現代保險雜誌,請訂閱現代保險雜誌(http://www.rmim.com.t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