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絲的夢遊法境 呂秋遠

呂麗絲你好:
上一期專欄中看到你寫單身生活需要懂的法律,我想請問一下,在台灣單身者若想要透過收養或人工受孕擁有小孩,可行嗎?

呂麗絲說:
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先從大環境談起,可以把很多情況一次解說。

有些人因為經濟因素或是感情因素不願意懷孕,也有許多人是因為無性生活或無感情生活,寧願獨自過日子,不想要有伴侶,而無法透過懷孕擁有孩子;另外也有部分人是因為不容易受孕,或是精蟲品質的問題,導致無法懷孕。還有部分人是因為是同志伴侶,在先天生理上本有困難。

如果這些人希望可以孕育下一代,就必須得借重法律與高科技的協助,依照台灣現行的民法、人工生殖法等規定,目前大概有幾種方式。

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
必需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第一種方式,是民法的收養。就民法規定而言,要讓孩子與父親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包括收養、認領與準正。然而只有收養,會讓兩個毫無真實血緣關係的人產生法律關係,認領與準正都必須有真正的父子血緣,只是把法律程序補齊而已。現行的未成年人收養規範,主要在民法親屬編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過去的法律規範可以任由收養人挑選被收養人,於是產生許多弊病,包括買賣、幼兒容易出養,但較大孩子不容易被青睞等等問題,因此後來修正兒少福利法,把陌生人之間的收養,規範為必須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例如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且要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才能聲請法院同意。

除非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的關係,是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或是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由於這是親屬間收養,就無須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在收養人聲請法院同意時,法院會徵詢收養人、出養人、孩子等人的意願,並且審核相關條件,認為符合資格與條件後,才會以裁定的方式同意收養,讓兩個人正式成立親子關係。一旦法院同意收養,就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法律關係而言,與一般的生身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都一樣,並不會因為收養而有所特別。日後如果認為,兩者之間不適合,任一方想要終止收養,在符合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也可以聲請法院裁定。總之,法院在收養的過程中,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單身者與同性伴侶
法律會透過審查讓收養困難

不過,現行的收養法制雖然完善,但在實務的運作上,並沒有真正解決某些人的需求,例如單身或是同志伴侶。

即便收養並沒有要求收養人必須是已婚身分,或是對於收養人的性傾向等有明確規範,但是在法院裁定的過程中,卻會透過種種技術性的審查,讓單身者或是同志伴侶共同收養時,有很大的困難。

特別是收養機制要求夫妻必須共同收養孩子,但是對於同志伴侶,卻不能一起收養孩子,對於性傾向的歧視至為明顯。而單身者如欲收養,則有很大的可能性被法院勸退,包括「以後還有可能會遇到真愛」、「自己生的比較好」等等說法,讓單身者知難而退。



更多精彩內容盡在本期【魅麗雜誌 107期/ 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