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標示新制上路!有標章才能叫「鮮乳」、無乳糖須明示 五大修正重點一次看懂

乳品標示新制上路!有標章才能叫「鮮乳」、無乳糖須明示 五大修正重點一次看懂

整理=林玉婷

隨著台紐ANZTEC協議自2025年起全面取消紐西蘭液態乳進口關稅,市場出現進口乳品是否能以「鮮乳」為名的爭議。為釐清乳製品標示準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衛福部食藥署於2025年6月3日公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並更名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此舉形同劃下「鮮乳」名稱的使用界線,回應產業長期對乳品命名的關注與分歧。

「鮮乳」名稱一詞標示更嚴格 無標章不得宣稱

根據新制,「鮮乳」名稱未來僅限取得「鮮乳標章」或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的產品方得使用;進口或其他液態乳製品則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具體乳源,杜絕利用包裝暗示混淆視聽。此舉正是回應效期較長的進口乳進入市場後,本地酪農與消費者對產品名稱可能誤導的疑慮。

液態乳產品包裝字體需放大,讓資訊更清楚

新規定同步要求,乳品包裝品名字體應依產品體積大小調整。例如容量在300毫升以下者,字體需長寬各0.4公分以上;而601毫升以上的產品則需標示至少1.2公分,提升標示辨識度,確保消費者在選購時清楚辨識產品性質。

調整過乳脂或乳糖者須明示成分調整

若產品經乳脂肪或乳糖調整,未來需於品名或外包裝明顯處加註「乳脂肪經調整」、「乳糖經調整」等等同意義用語。如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者,亦可使用「全脂」、「低脂」、「無乳糖」等標示,落實成分揭露的科學化與制度化。

嬰兒配方與特殊用途乳品也納入管理

此次修正擴大管理對象,新增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這些產品屬於高敏感、高關注族群,需確保其標示符合一致性與精準性。

最高可罰400萬 限期未改正將下架

若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食安法》第47條處以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若涉及不實或誤導標示,則依第45條處以4萬至400萬元罰鍰。此外,違規商品將限期回收改正,否則不得繼續販售,並將遭沒入銷毀。

本次規定分兩階段施行:「鮮乳品名標示」自2026年7月1日開始適用,其餘如字體大小、成分標示與適用範圍擴大,則自2027年7月1日正式上路,皆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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