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不是原罪 依法行政才是根本/陳鋒

陳鋒(資深媒體人)
台灣政府要求大陸在台定居者(陸配)補交「放棄原籍證明」實屬不當!近日以來,台灣政府針對部分已定居多年的中國大陸人士,追查是否曾「繳交放棄原籍證明」,甚至以此作為撤銷居留或國籍資格的依據,掀起社會與法律界廣泛爭議。然而,若回到政策制定與制度實施的原點,就會發現:問題並非在於這些人「擁有雙重戶籍」,而是部分行政程序在過去執行上的疏漏,如今卻以政治性語言轉化為對人民的追責,實為本末倒置。
分析問題原委如下:
一、制度本身早已要求「放棄原籍」,並無所謂雙重戶籍漏洞
台灣自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台定居以來,從《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到相關移民行政法令,早已明定大陸人民申請定居須提供放棄原籍的證明文件。自民國93年(2004年)起,政府即透過海基會進行公證要求,而民國98年(2009年)則進一步強化規定,必須出具經過公證的「戶籍註銷證明」。這顯示制度上對「單一戶籍」已有明確要求,一直以來並無放任「雙重戶籍」的法定空間。
換言之,目前社會上所謂的「擁有中國戶籍又定居台灣」的爭議,並非來自制度漏洞,而是源於極少數個案當年未完整補齊文件,卻仍通過審查,反映的是行政執行層面的問題。
二、戶籍制度本身高度限制,非人民可單方面處理
針對大陸人士來台定居被要求「繳交放棄原籍證明」,必須從制度背景釐清:中國大陸的戶口制度不僅僅是人口登記,更是社會主義體制下的核心治理工具,涉及到居住地的教育、醫療、就業、住房、養老、補貼、甚至人身自由等各種公共資源的分配。
中國戶籍制度長期以來將人民劃分為「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形成資源落差,並藉此嚴格控管人口流動。在這種體制下,個人不得隨意遷出戶口,更遑論「放棄原籍」或「註銷戶籍」這種涉及身分與國籍轉換的重大事項。
大陸自改革開放以來,雖然中國政府逐步放寬城鄉流動與暫住人口制度,但因出境轉換身分者(例如移民或定居境外),仍須依照法定程序申報、獲得批准後,才能註銷戶口並繳回身分證或戶口本。
對中國大陸政府而言,「戶口」不僅是身分的象徵,也是統治的延伸。某些情況下,拒絕註銷戶籍甚至成為中共對特定人群進行政治控制或監視的手段。
從這個角度看,台灣若對這些因制度不對等,而無法完成手續者採取懲罰性措施,不但無助於公平執法,反而變成對弱勢群體的二次壓迫。
三、追溯補件變成「威脅」,恐釀黑戶與社會排除風險
近來針對未補件者要求補交放棄原籍證明,甚至以撤銷身分、居留權為手段施壓,不但缺乏法律比例原則,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行政與人權問題。
例如:若當事人因時間久遠、原居地難以處理、或政治因素無法取得原籍註銷證明,便有可能淪為「黑戶」,遭註銷戶籍將無法取得健保、無法合法工作、無法享有社福,反而加重社會邊緣化。此舉既無助於國安,亦不符社會正義原則,反造成制度信任的崩解。
四、真正該追責的,是行政疏漏與制度斷裂
更值得關注的是,民國93年到98年間的六年間,是制度逐漸轉向嚴格化的過渡期,這段期間究竟有多少人因資訊不足、行政疏忽,未能完成公證或註銷手續,卻仍被核准定居,這才是目前爭議的核心。
如果當年審查單位在明知資料不完備的情況下仍予核准,則問題根源在於執行者,而非申請人。若真涉及偽造文件、權力濫用,當然應該依法追究責任;但若只是制度銜接錯漏,卻將後果轉嫁給當事人,便是明顯的「倒果為因」。
五、戶籍制度本身亦需檢討與轉型
目前世界上仍保有戶籍制度的,除了中國大陸、台灣外,僅剩日本、越南等少數國家。韓國早已廢除戶籍,改以人口登記制度取代。在中國大陸,戶籍制度本身也因城鄉差別與社會歧視問題,引發激烈討論與改革呼聲,尚未定案。
台灣作為民主國家,若同樣固守舊有戶籍邏輯,並將之當作排除「敵對地區人民」的手段,其實質已偏離了制度設計的初衷,也顯露出行政系統對人民自由與人權保障的怠惰。
回歸法治與比例原則,才是制度正義的保障
我們不能接受一個政府,在當年放行、現在追責的情況下,怪罪於民眾「疏忽」或「隱瞞」;也不能容許政治意識形態凌駕行政程序,以國家機器回頭對付或犧牲少數人。放棄原籍證明只是表象,背後真正應該檢討的,是制度正義執行的缺陷與責任歸屬。「依法行政」不是追打過去的人民的過失與否,而是檢討現在的政府在施政上應有的明確作為。(照片資料照)
- 記者:台灣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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