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4兒少竟無罪 司法缺同理心釀二度傷害

偷拍4兒少竟無罪 司法缺同理心釀二度傷害
第一線輔導兒少性剝削受害人的社工直言,司法無法同理被害人,審理過程宛如二度傷害。(圖/示意圖,NOWnews資料照)

[NOWnews今日新聞] 《NOWnews今日新聞》從衛福部2024年的統計數據,分析兒少受虐情況。「身體不當對待」比例最高,達52%;為了滿足自己慾望對孩子施加的「性不當對待」比例也達32%。然而,與「身體不當對待」相比,「性不當對待」通常缺乏明顯外傷,導致受虐不容易被揭發,孩子在心靈上的痛苦並不亞於身體上的瘀青或傷口。

未成年兒少的性剝削危機,不只要面對網路上遭到陌生人誘拐、脅迫拍性影像,就連熟識的人都有可能成為加害者。長庚醫院曾做過一項分析,2001年起10年間,求診遭受性虐待的91例未成年個案中,施虐者為親人或熟識的人,比例高達7成5。

台南地方法院2024年曾有一件判決。一名就讀小學六年級女童,遭外祖母同居人猥褻並拍下性影像。判決書記載,被害女童睡到一半看到加害人跑到她身邊,鬼鬼祟祟碰觸下體,她跟爺爺說「不行」,沒想到加害人仍動手猥褻並錄影拍攝。此案加害人最終被判刑7年10個月。

但司法也不是每次都能為兒少伸張正義。2023年1名施姓男子潛入台南市某間國小的廁所8次,手持手機拍攝兒少如廁畫面,共4人受害。但法官審理時卻說,施男偷拍行為與兒少性剝削定義不符,只構成妨害秘密罪,此罪屬告訴乃論,因4名兒少都沒有提出告訴,所以判施男無罪。這項判決不僅引發各界譁然,更讓人質疑司法縱容兒少性剝削犯罪。

「外套蒙頭」被害人不安 法官訓誡「你為什麼要傳照」

司法給予被害兒少「二次傷害」,這樣的無力感讓基督教勵友協會社工陳心觀感觸良多。她指出,像是法院沒有為被害人安排溫馨室,被害人被迫與加害人同處一個空間,只用一張屏風隔離,加害人只要站起來走動,被害人就能看到,讓她非常擔心受怕。有的司法人員還要被害人「用外套蒙住頭」就好,這些都是不夠同理的表現。

再者,被害人若傳送性影像給加害人,加害人未成年,被害人也因為傳送舉動,必須被移送到少年法庭,遭法官訓誡處分。陳心觀說:「我是被害人、同時是行為人,我剝削我自己,這在邏輯上非常弔詭!」《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6條規定,若無另犯其他罪,被害人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但陳心觀仍不理解,為什麼在某些情況,被害人還是必須進到少年法庭的程序裡。

停止脅迫需莫大勇氣 被害人恐學習「與傷痛共處」

兒少被害人除了在司法程序中,被迫回顧痛苦經驗,心理創傷也亟需輔導修補。展翅協會秘書長陳逸玲表示,持續被勒索、脅迫讓被害人失眠、焦慮、食不下嚥。按下停止鍵,不再接受加害人威脅,被害人需要鼓起莫大勇氣。即便封鎖對方,孩子心裡也會擔心,這件事會不會在某天被人知道。

陳逸玲說,遭性剝削的兒少,情感上萌生遭背叛的感覺。就算完全沒有接觸到,加害人要求的一些特殊姿勢、動作,其實都等同於性侵,內心留下性的傷害。「其實錯不在孩子,而是加害人,孩子遭受性剝削,最好的療傷藥仍然是家人的支持。」

即使時間能沖淡一切,受害人的瘡疤都有可能隨時被挖開。「因為走在路上時,如果有人多看了我一眼,我都會想說,他是不是曾經看過我的裸照;逐漸放下時,還有人來說,我看過你的照片,真的是你嗎?」,陳逸玲形容,被害人的痛又會一點一滴被挑起,她認為,性影像無法被根除的情況下,被害兒少必須學著跟這段傷痛「共處」,「就像我們曾遭遇一些創傷,不會真的離開,也無法當作沒發生過這件事。」

兒少性剝削受害人,創傷修復是漫長的歷程,需要師長、家人朋友的支持,陪伴他們走過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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