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起身障特考三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均僅列考1科,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均減考1科

考試院院會今(28)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114年起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均僅列考1科,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則減考1科,以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另僅於本考試設置之「社會教育行政」等5類科,衡酌用人機關長期未提報缺額,爰經同意後刪除之;並依用人機關實際業務需要,將三等考試「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拆分為「植物病理」及「昆蟲」2類科,以利機關進用相關專業人才。

考試院說明,為兼顧機關用人實際需求及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經徵詢各用人機關意見,參照現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及高普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修正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專業科目,調整部分科目題型與內涵,以及三等考試專業科目均減考1科;另修正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將「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學緒論)」1科。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僅於本考試設置之5類科:三等考試「社會教育行政」、「都市計畫行政」、「醫用物理」、「保健物理」及四等考試「資訊工程」,因用人機關久未提報缺額,長期無相關用人需求,爰經用人機關同意予以刪除。又為使用人機關業務所需之專業能力與進用人員學養背景相符,以利業務推展,依用人機關建議,比照高考三級考試,將三等考試「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拆分為「植物病理」及「昆蟲」2類科。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後,三等考試計34類科,均列考1科普通科目、4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計40類科,均列考1科普通科目、3科專業科目。同時配合科目減列,修正三等考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科目占20%,專業科目占80%;四等考試則維持各科成績平均計算。

考試院指出,本考試三等考試專業科目修正後,對於適用本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二附註一現行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為避免其無法報考,故比照高考三級考試,增訂三等考試技術類科應考資格5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

考試院提醒,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本次修正自114年考試開始適用,請有志加入公共服務行列之身心障礙朋友,留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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