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強化保險業自有資本品質並使我國保險業於115年穩健實施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之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自有資本分層架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有關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之規定,研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自112年12月31日起,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時,自有資本應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Tier 1 Unlimited,T1U)、第一類限制性資本(Tier 1 Limited,T1L)及第二類資本(Tier 2,T2),另自113年1月1日起所發行之資本工具應適用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之規定,並將於近日辦理預告。

一、有關自有資本分層部分:

(一)自有資本分層制度係參考國際間對自有資本品質之規範,應依損失吸收能力及永續性等性質劃分為T1U、T1L及T2,其中T1U是品質最優良的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T1L則主要為損失吸收能力較好的次順位債或特別股(以非累積次順位債為例,如果今年未有足夠盈餘支付債息,則未配發的債息不累積到次年度),而T2則主要為除了分類屬T1L外,仍有損失吸收能力的次順位債或特別股(以累積次順位債為例,如果今年未有足夠盈餘支付債息,則未配發的債息可累積到次年度)及損失吸收能力未能完全確定的未實現利益(包括不動產增值利益)。

(二)本次修正內容將不動產增值利益列入T2,限額則由現行併計部分次順位債不得超過自有資本的50%修正為併計其他T2資本不得超過風險資本的100%。

(三)經請業者以111年底之資料進行試算,對業者資本適足率影響不大。然為給予業者適當時間調整投資策略、資產負債管理及資本規劃,有關不動產增值利益部分擬自112年至115年以每年增加25%方式逐步於115年正式接軌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前納入T2資本之限額計算(亦即112年至115年分別將不動產增值利益之25%、50%、75%及100%納入T2限額),已充分且衡平考量保險業者之資本健全及負擔能力。

二、有關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部分:

(一)係為了強化保險業資本品質並避免不同保險公司因籌資方式不同而使保險業資本品質產生差異。例如某金控公司以發行累積次順位債(屬T2)方式對外籌資並現金增資(屬T1U)其保險子公司A,另一保險公司B以發行累積次順位債(屬T2)方式對外籌資,如採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將追溯至最源頭的籌資方式,亦即保險公司A及B均因該筆自有資本係以累積次順位債方式自投資大眾取得資金,故均屬T2資本。

(二)另經衡平考量保險業自有資本之穩定性及健全性,金管會就資本溯源及資本對稱性之規定擬不溯既往,將自113年1月1日起所發行之資本工具始適用。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預告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保險業自有資本分層圖、資本溯源及對稱性釋例圖。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9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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