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舉辦「迎戰CFC首次申報 – 最新法規暨實務面面觀」 研討會

國際租稅發展日新月異,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我國繼施行反資本稀釋及移轉訂價三層文據後,續於112年施行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使反避稅制度更臻完備。隨著5月報稅季開跑,為協助企業瞭解CFC制度首次申報之相關法令修正重點及查核實務,財團法人安侯建業永續發展教育基金會及KPMG安侯建業於今(3)日舉辦「迎戰CFC首次申報 – 最新法規暨實務面面觀」研討會,邀請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分享CFC最新修正及審查重點,以及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專家從實務案例剖析最新申報與查核趨勢。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指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已於112年度正式施行,財政部持續參酌各界反映之問題及建議,並於112年底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增訂信託關係構成CFC關係人之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以及修正微量豁免條款防弊規定、CFC當年度盈餘計算公式等,並舉例說明今年1月4日發布之CFC信託課稅釋令內容。

宋秀玲進一步說明填寫CFC申報書注意事項及稅捐稽徵機關對適用CFC制度案件之審查重點,並提醒企業面對CFC制度上路所帶來的影響,應減少未具經濟實質之投資架構及營運布局,重新檢視設立投資架構及相關交易安排是否具備合理商業理由,將投資或商業決策回歸以經濟實質為目的。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提到,112年營所稅法令之變動,除CFC相關規定外,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台版晶片法之租稅優惠、及退稅申請期間延長等利多規定,其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修正,提醒企業應注意以下3點事項:1.本次發布之修正條文內容除CFC課稅制度、資產售後租回及折舊等相關修正條文自112年度起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伙食費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外,餘修正條文(如利息列支增修等)係自112年12月13日生效,須留意適用時點。2.有關捐贈費用列報限額之計算,各項損費減除範圍,應包含其他法律規定費用的加成或加倍減除金額。3.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項目,除投資收益外,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損失亦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特性,則該免稅所得額也應抵減。

而公司每年申報完營所稅後,國稅局會透過內部選案程序選定特定公司之申報案件,該等被選案件經派案後,即開展查核程序。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謝昌君提醒,公司若接到國稅局稅務員以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之形式聯繫,要求針對稅報中特定申報項目提出工作底稿、補充說明或相關佐證資料時,應審慎評估潛在之稅務風險、分析利弊並採取相對應之應對措施。

謝昌君進一步表示,若稅局所詢事項尚非具體明確,公司應先釐清稅局所詢問題之背後真意、並瞭解可能受影響之申報科目為何,再進一步試算可能受調整之金額以量化本次查核可能造成之稅務影響數。接著,公司得判斷受查申報科目之風險程度,例如,相關適用稅法是否存在爭議?或者,公司是否能提出足夠之證據資料主張申報資料為真實?如此,公司便得從課稅事實、相關證據資料以及適用法令之綜合角度,有效分析利弊。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張維欣指出,由國際移轉訂價查核案例分享可知,隨著國際反避稅浪潮,移轉訂價已為營所稅查核之重要一環,各國稅局查核日趨嚴謹,無形資產議題更為其中查核重點,故公司應綜合考量相關潛在稅務風險與具體影響。此外,公司應建立對稅務治理的風險機制,將營運面與稅務治理相結合,以更好的控管稅務風險,並避免因缺乏適當之稅務治理,造成租稅成本上升及對公司聲譽不良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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