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40年終於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新法規定傳播錯誤訊息「按次」最高可罰30萬!

倡議40年終於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新法規定傳播錯誤訊息「按次」最高可罰30萬!

整理=編輯部

立法院於2023年12月15日三讀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透過專法之訂定保障健康飲食的選擇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的透明化、有系統地推動飲食與營養教育、營造正向健康的飲食文化。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共計6章節26條,分為四大面向:

一、完備行政支持系統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之職責及分權,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社區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於社區導入營養教育;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食品業者及農產業者代表召開營養諮詢會;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辦理有關營養及健康飲食之促進及衛教宣導工作。

二、確保健康飲食

完備營養調查等基礎資料及研究,訂定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將營養問題納入社會救助補助計畫,以及鼓勵添加特定營養成分。

三、營造健康飲食支持環境

輔導研發健康飲食及以在地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相關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推動健康採購;獎勵建置健康飲食環境。

四、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

鼓勵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列入機關(構)、學校、幼兒園、民間機構或法人之輔導項目;禁止傳播不實之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

散播不實營養健康訊息 「按次」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為了遏止假消息誘導民眾,《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傳播不實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影響人民健康之虞者,屆期未改正者,最重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幼稚園及高中以下校園飲品及點心須依法供應 且定期發布營養調查

關於學童肥胖問題的因應,《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規範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飲品及點心,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供售原則或範圍辦理。

此外,為了給予國人更完整的營養建議攝取基準,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及發布營養調查、研究及建置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並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營養健康相關專業團體為之。

救助計劃對象之營養問題、人民宗教與文化差異等應納入考量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較易有營養不良情形,《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規定,政府機關(構)於訂定社會救助相關計畫及辦理補助時,應將計畫及補助對象之營養問題納入考量,改善營養不良所致之體重過輕、過重、肥胖、慢性病或其他問題及提升健康飲食獲取可近性。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差異,提出飲食建議,且至少每5年得檢討修正一次,共同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促進國人營養健康。

對於《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通過,國民健康署吳昭軍署長表示,不健康飲食所造成的營養不均衡,對國人健康影響甚大,感謝立法委員及社會各界共識及支持,順利完成「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三讀程序,未來將透過跨部會合作,偕同各地方政府,結合產、官、學、民、媒,擴大推展營養及健康飲食各項工作,共同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提升人民營養及健康飲食知能,促進國人營養健康。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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