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圖利要辭黨主席?民眾黨內規看這裡

柯文哲涉圖利要辭黨主席?民眾黨內規看這裡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遭檢舉圖利,檢方分案調查。(圖/記者呂炯昌攝)

[NOWnews今日新聞] 北檢以他字案偵辦北士科、京華城案,將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列為被告,案由是《貪污治罪條例》。有黨員喊話,呼籲柯文哲以高道德標準要求自己,在無罪確定前,先停權或請辭黨主席。而根據民眾黨內規,只要有涉《貪汙治罪條例》,就可以予以除名或停權處分。

根據《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的違反廉政透明公約,本黨從政公職人員,違反下列情事者,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一、涉犯刑法瀆職、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 詐欺背信及重利、恐嚇及擄人勒贖、贓物罪章之罪。 二、涉犯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八條第二項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三、涉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所列重大經濟犯罪。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遊說法之規定。 五、違反本黨有關廉政或利益衝突迴避之決議、政策或 法規。 六、違反廉政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或假借職權圖利、 假借黨或黨員名義圖利等其他行為而影響本黨聲譽且情節重大。

另外民眾黨內規也規定,「本黨黨員之違紀行為處罰程序,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評議委員會提案,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裁決。」「黨員之處分,若其違紀之相關案件涉及司法程序,嗣後獲不起訴處分或經各級法院判決無罪者,經中央評議委 員會重新審議後得減輕原處分或回復原有權利。」

換句話說,雖然新竹市長高虹安是被起訴才遭停權,但民眾黨內規並非規定「起訴」才懲處,而是只要涉嫌違法,就可以懲處,等不起訴處分,或是獲法院宣判無罪,才可回復原有權利。

至於《台灣民眾黨章程》則規定,黨主席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權時,由中央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應於出缺後六個月內完成補選,其任期至原黨主席之任期屆滿之日。

柯文哲目前的任期是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若柯文哲無法繼續擔任黨主席,會先由中央委員會互推一人代理,接著就要在六個月內完成補選。

目前民眾黨的中央委員,除柯文哲與被停權的高虹安外,還包括8名民眾黨立委:黃珊珊、黃國昌、陳昭姿、吳春城、麥玉珍、林國成、林憶君、張啓楷,指定中央委員林富男,以及票選中央委員張凱鈞、江和樹、馮啟彥、許瑞宏、孫正華、端木正、李國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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