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轟拒供「鏡電視專案小組」資料 NCC:尊重立院調閱權但應符法律程序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國民黨轟拒供「鏡電視專案小組」資料 NCC:尊重立院調閱權但應符法律程序
行政院交通部交通通訊傳播大樓(圖/資料照片,圖源:翻攝自Google Map)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3月11日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閱專案小組」,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供資料,不過NCC在4月25日回函指出,依法調閱小組可要求機關提供特定議案資料,但本案屬於公司治理與機關監理事項,鏡電視申設是否涉及特定議案尚有疑義,請交委會釐清並釋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29)日召開記者會,針對NCC拒絕提供資料的回文,公然挑釁立院交委會決議,拒絕提供任何資料,給予最嚴厲譴責。對此NCC回應,該會尊重立法委員職權,但希望能釐清調閱資料之法定程序問題,待調閱小組回復後該會將積極辦理。

NCC表示,針對立法院成立調閱小組向該會調閱鏡電視新聞台申設相關資料,因相關文件涉特定公司內部治理事項,故該會函詢調閱小組相關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該會將在該小組釋明、釐清後辦理。

NCC說明,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調閱範圍僅止於目的明確之「特定議案」;再者,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調閱專案小組有調閱權限。然而,NCC強調,所謂「特定議案」,依憲法第63條規定,應指法律案、預算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本次鏡電視調閱小組於成立或調閱程序中,並未說明是基於何項重大特定議案而需要行使調閱權,該會已再三表示其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尚有疑慮,望該調閱小組能協助釋疑。

NCC重申,該會尊重立委行使憲法上之職權,惟立法院調閱特定公司治理與機關監理事項相關資料時,宜依照司法院釋字第729號解釋所述之正當法律程序辦理,以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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