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請注意 使用牌照稅4月開徵了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下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請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該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13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及自用車輛全期(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者,不必繳納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先核對繳款書上所載資料正確無誤後再行繳納,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4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按應繳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除此之外,逾期未繳稅之車輛於課稅年度滯納期滿後至年底期間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者,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除需繳納欠稅外,另再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記得如期繳納,避免荷包失血。
該處補充說明,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使用牌照稅法等法令規定,均無限制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所以,完成車輛定期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請民眾留意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未收到繳款書或對稅額等內容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或洽詢。

資料詳洽:消費稅科 科長張雅琪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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