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攻占行政院案不受理確定 非常上訴遭駁回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被控涉煽惑罪,獲判公訴不受理確定。時任檢察總長江惠民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非常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

太陽花學運發生於民國103年3月間,其中攻占行政院部分,時任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及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等7人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魏揚等7人無罪;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等違法,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指出,檢察官起訴魏揚等7人煽惑他人犯刑法侵入建築物罪,而侵入建築物罪是告訴乃論罪,行政院秘書長已於一審審理時撤回告訴,法院已判決公訴不受理。

合議庭認為,最高法院對煽惑罪的範圍意見不一,但依部分學者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唆使或鼓動不特定人犯特定法益的犯罪,應屬教唆或幫助的範疇,而非刑法煽惑罪。

更一審表示,魏揚等人涉犯侵入建築物罪的正犯行為,已獲判公訴不受理,他們唆使或鼓動群眾進入行政院的行為,已無從被吸收,又因行政院秘書長對侵入建築物罪均撤回告訴,效力也包括教唆行為,魏揚等人教唆他人犯侵入罪部分已欠缺訴追條件,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無罪、二審判決有罪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不得再上訴。魏揚等7人涉案部分已於110年10月確定。

案件確定後,江惠民認為,魏揚等7人行為不是侵害具體特定法益的犯罪,即非屬告訴乃論,雖然行政院秘書長對侵入建築物罪撤回告訴,也不影響對魏揚等7人煽惑他人妨害公務犯行的訴追,由於原判決顯然違背法令,因此提起非常上訴,請求最高法院作出統一解釋。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法令,沒有以非常上訴判決統一解釋法律的必要,非常上訴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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