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員推輪椅致身障者摔傷 基金會連帶判賠逾25萬元

翁姓男照顧員受雙連基金會派遣照顧吳姓女子,疏於注意吳女輪椅輪子卡在路面凹陷處,致吳女從輪椅上摔落釀左腳趾骨外露;士院日前判翁男、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須連帶賠償25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吳女為身心障礙人士,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簽約,由翁男擔任她的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人員。

吳女提告主張,她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坐輪椅前往醫院,翁男未正確使用斜坡輪椅推行方式,行經雙連捷運站無障礙電梯2號出口斜坡時,疏於注意致輪椅失速、輪子卡在路面凹陷處,導致輪椅傾覆,她從輪椅上摔落在地。

吳女指出,她的左腳第2腳趾趾背皮膚缺損致趾骨外露,後續併發左腳蜂窩性組織炎,因此要求翁男與雙連基金會須連帶賠償新台幣97萬8380元。

雙連基金會抗辯指出,翁男的服務報酬由基金會向台北市社會局與申請服務的民眾請領、收取並代轉給翁男,足見翁男受吳女的指揮監督,基金會與翁男間未具聘僱關係、不負指揮監督責任,也無須負民法規定的僱用人責任。

翁男則表示,他多次提醒吳女坐輪椅要繫安全帶、外出要穿鞋,吳女置之不理,且事故發生時,因行經路線的鐵條下陷致輪子卡住,並非他的疏失。

士院審理後認為,雙連基金會得標台北市社會局標案,並辦理、媒合居家照顧員服務,而翁男受基金會指派為吳女提供服務,並受基金會監督、考核,也須定期接受教育訓練,雙方之間具一定事實上的僱用關係。

士院認定,吳女傷勢與翁男的過失侵害行為有因果關係,且雙連基金會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吳女與翁男、基金會雙方各須負擔50%的過失責任。

士院審酌翁男過失程度、吳女所受傷害、生活影響等,判決翁男、雙連基金會須連帶賠償25萬2776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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