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冒用護照出境39次 遭外交部人員發現判刑

王姓女子21年前因毒品案被通緝,冒用父親看護楊女身分重辦護照及身分證,躲避查緝並出境39次。經外交部人員察覺有異遭函送,高雄地院依違反護照條例等罪判王女3年,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發現,王女自民國92年6月起至110年10月間因毒品案遭通緝、禁止出國,透過楊姓女子分別於92年、102年2次委託旅行社人員代辦護照。直到前年遭外交部南部辦事處人員比對護照照片及身分影像資料察覺有異遭函送偵辦。

法官審酌,王女明知遭通緝,仍持冒用他人身分護照出入境,期間長達數年、出境次數多達39次,妨害護照管理、使用正確性,擾亂國際往來秩序,又得脫免因毒品案原應入監執行8年6月有期徒刑,惡性實屬重大,依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冒名使用他人護照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對楊女依交付護照供冒名使用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至於楊女95年持王女證件照至戶政機關申辦自己身分證供對方使用部分,判決書指出,因當時沒有戶籍法第75條第3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刑責,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判楊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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