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主張苗栗最高票當選立委 涉貪求免境管未准

立委陳超明被控貪污案,透過律師具狀表示,以最高票當選苗栗縣選區立委,會勤勉問政以答謝民眾支持,不會逃亡,應沒境管必要。二審高院日前裁定4月4日起限制出境8個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被告陳超明被控貪污案件,遭限制出境、出海期限即將屆滿,陳超明的律師具狀表示,陳超明並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法犯行,且自民國109年12月4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陳超明歷次審判均遵期到庭,住所及工作均在國內,更於113年1月13日以最高票當選苗栗縣選區立法委員,會勤勉問政以答謝民眾支持,並沒有畏罪逃亡海外可能。

此外,本案相關卷證均已扣案,證人已調查詰問釐清,也沒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而且陳超明已提出新台幣500萬元高額具保金,陳超明應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

高院審酌,陳超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陳超明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

高院合議庭審酌,陳超明身為立法委員,堪認有豐富人脈與資源,無法排除逃亡海外可能,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保日後若有刑罰執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陳超明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認定仍有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日前裁定陳超明自4月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全案緣於,前太平洋流通投資公司負責人李恆隆涉嫌透過中間人,行賄立委蘇震清、陳超明及廖國棟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以奪回SOGO百貨經營權。

檢方指控,陳超明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名義,以列名開會通知函發函經濟部及致電前經濟部長沈榮津等方式,逼迫經濟部官員參加在東吳大學舉行的公聽會,並以政治獻金方式收受賄賂。

檢方查出,陳超明於109年1月9日收受賄賂新台幣100萬元,辦公室主任梁文一收賄50萬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超明7年8月徒刑、梁文一5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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