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大安警分局小隊長被控栽槍案 二審仍判7年

時任北巿大安分局偵查隊趙姓小隊長為製造查緝槍枝的績效,透過線民栽贓槍枝,致吳姓男子被逮,再要求吳男在警詢筆錄翻供。二審今天維持一審認定,仍判趙男7年徒刑,可上訴。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於民國110年8月中旬接獲偵查隊員警疑涉風紀案,發現趙姓小隊長為求績效,偵辦槍械案過程疑涉不法。大安分局立即指派督察人員展開調查,同時呈報台北市警察局並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警調查,趙男於109年5月間吸收董姓男子為線民。董男於110年3月間得知吳姓男子有意購買槍枝,趙男指示董男誘騙吳男外出交易,雙方談妥以新台幣8萬5000元價格販賣手槍1支。

判決指出,雙方交易時,董男收取1萬元後,由趙男在附近交付槍彈給董男,再轉交給吳男。趙男聯絡其他員警,趁雙方交易時逮捕吳男。

判決指出,趙男得知吳男指證本案槍彈來源為董男,為避免曝光,竟要求吳男翻異口供,並將原繕打製作筆錄中,吳男所供稱的槍枝來源修改為「鳳梨」的男子,製作登載不實筆錄。

董男為求自保,指示在旁目睹的朋友將董男與趙男的對話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後來被PO上網路,全案曝光。

一審判決,趙男被依非法轉讓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的槍枝罪以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酌,趙男身為偵查隊小隊長,為獲取查緝槍砲績效,竟犯下本件栽槍案,並濫用職權,指示吳男翻供、擅自更改筆錄內容,嚴重侵害人權,破壞民眾對於司法機關信任,危害社會治安,再考量他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刑7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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