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飆時速122公里撞死彰化警 男子二審仍判8年6月

男子吳柏翰去年1月吸毒後,開車時速飆122公里撞死騎機車停等紅燈的彰化縣警局高姓警員,彰化地院國民參審一審判他8年6月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定原審無不當,今天維持原判。

依據檢方起訴書指出,男子吳柏翰有酒駕前科,於民國112年1月22日下午3時40分,先駕車停在停車格內,並在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已處於毒品藥性作用階段而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下,仍駕駛自小客車外出。

吳柏翰於隔日上午7時52分至8時10分間,因藥性作用而數度開車闖紅燈,他於同日上午8時12分許,沿彰化縣彰化市彰興路一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接近聖安路交岔路口時,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快官派出所高姓警員結束勤務騎機車欲返回租屋處,並在同車道停等紅燈。

吳柏翰以時速約122公里超速行駛,並欲闖越紅燈,竟朝高員機車後方衝撞,高員因此身體受有多重創傷,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吳柏翰去年11月,經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一審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

全案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吳柏翰坦白承認犯罪行為,且全案罪證明確,原審量刑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過半數意見評決,所量處刑度亦無輕重失據或偏執一方不當。

合議庭審酌,檢察官上訴意旨原審認事用法錯誤及量刑過輕、吳柏翰上訴意旨原審量刑過重,均無理由,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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