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拘票管制 法務部:責成台高檢研議

監察院就檢察官出入「88會館」案,糾正法務部、新北地檢署。法務部長蔡清祥今天說,拘票監管機制責成台高檢,就實務上應如何進行及有效控管,進一步研議。

蔡清祥在法務部媒體茶敘前,接受媒體聯防表示,有關監察院提案糾正的部分,檢察官黃錦秋與王涂芝的部分,已經在懲戒法院審理中,法務部會按照審理結果處理;第二個是拘票的監管機制問題,他責成台灣高檢署就實務上應如何進行,做有效的控管,並做進一步的研議。

新北地檢署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監察院糾正的公文書,將等正式收到文件後,依法做適當的改善與處理。

監察委員林國明、葉宜津、高涌誠透過新聞稿表示,警政署前政風室主任黃錦秋、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出入「88會館」接受無償招待,王涂芝偵辦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洗錢案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明知移民署4次通報郭哲敏入出國訊息,卻指示放行,導致郭哲敏潛逃國外,監察院4月9日彈劾黃錦秋、王涂芝,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糾正案文指出,法務部未依法院組織法中檢察行政監督權責,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導致部分檢察官為求偵查便利,先行簽發有效期間長達數個月的拘票,通知移民署在被告出入國時「暫時留置」,再於移民署通知後,決定是否指示司法警察到場拘提,違背司法強制處分的正當法律程序。

糾正案文表示,新北地檢署明知所屬檢察官濫行簽發拘票,又未於執行後記明不能執行的事由繳回拘票等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等情事,卻推稱是實務常見作法,而未加以監督,有違法院組織法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

糾正案文說,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相關事項及救濟方法行之。本案新北地檢署竟在民國111年3月10日,以「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禁止入出境∕暫時留置管制表」,函請移民署對被告「自111年3月4日起至111年11月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違背正當程序,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今天通過林國明、葉宜津及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針對法務部未建立妥適的拘票管制機制,及新北地檢署疏於監督所屬檢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糾正法務部及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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