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管法修正案初審 2類業者未登記為電信事業可罰百萬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電信管理法(電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IASP)以及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如MVNO),需登記為電信事業,會有1年期日出條款,沒來登記者可開罰新台幣10萬元到100萬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列席。由於部分立委提案修正內容,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有規範,且罰則較重,NCC因此建議不要修正電信管理法內容。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以及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針對電信管理法第5條、第79條提出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提供2類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一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二為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這2類服務者,應在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此外,如果上述2類業者違反規定,沒來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第5條施行後,主管機關應考量業者既有的權利義務與法定負擔,衡酌比例原則等,參採業者意見與實際管理需要後,訂定分級管理制度,以落實對電信業者的管理,提升打詐效能,兼顧產業發展。
陳崇樹會後受訪時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是把IASP業者、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拉到法律位階,要求提供這類服務必須登記為電信事業。IASP業者過去在電信法時期有納管,過渡到電信管理法後,擔心影響數位匯流,因此沒有要求登記為電信事業。MVNO在「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就有管理,提高到法律位階當然也贊同。
陳崇樹指出,近期因打詐議題,立委認為需要把相關服務納管,對此尊重。不過,IASP業者規模差異很大,像是3大電信旗下寬頻服務可能有幾百萬用戶、其他小業者可能只有幾百用戶,希望未來做分級管理較為務實。
陳崇樹表示,電信法轉軌到電信管理法,不再強制業者登記為電信事業。目前針對過去電信法二類電信服務的部分業者重新納管,也提供緩衝期,有1年的日出條款。
NCC官員說明,修法主要是加強打詐與阻絕兒少相關不當網路內容,先前有些二類電信業者涉詐,納管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主要是針對打詐,但已經有業者陸續來登記,至於IASP則像是電信業或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的寬頻服務者。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代理主委陳崇樹列席。由於部分立委提案修正內容,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也有規範,且罰則較重,NCC因此建議不要修正電信管理法內容。
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以及民進黨立委許智傑等人,針對電信管理法第5條、第79條提出修正草案。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提供2類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一為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二為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這2類服務者,應在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此外,如果上述2類業者違反規定,沒來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
委員會也通過附帶決議,電信管理法修正條文第5條施行後,主管機關應考量業者既有的權利義務與法定負擔,衡酌比例原則等,參採業者意見與實際管理需要後,訂定分級管理制度,以落實對電信業者的管理,提升打詐效能,兼顧產業發展。
陳崇樹會後受訪時說明,這次修法主要是把IASP業者、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MVNO)拉到法律位階,要求提供這類服務必須登記為電信事業。IASP業者過去在電信法時期有納管,過渡到電信管理法後,擔心影響數位匯流,因此沒有要求登記為電信事業。MVNO在「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就有管理,提高到法律位階當然也贊同。
陳崇樹指出,近期因打詐議題,立委認為需要把相關服務納管,對此尊重。不過,IASP業者規模差異很大,像是3大電信旗下寬頻服務可能有幾百萬用戶、其他小業者可能只有幾百用戶,希望未來做分級管理較為務實。
陳崇樹表示,電信法轉軌到電信管理法,不再強制業者登記為電信事業。目前針對過去電信法二類電信服務的部分業者重新納管,也提供緩衝期,有1年的日出條款。
NCC官員說明,修法主要是加強打詐與阻絕兒少相關不當網路內容,先前有些二類電信業者涉詐,納管批發轉售用戶號碼者主要是針對打詐,但已經有業者陸續來登記,至於IASP則像是電信業或有線電視系統提供的寬頻服務者。
- 記者: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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