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登記用途引消費糾紛 中市消保官提醒:購屋前務必確認土地「使用分區」與房屋「主要用途」

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住宅」登記用途引消費糾紛 中市消保官提醒:購屋前務必確認土地「使用分區」與房屋「主要用途」

台中市政府法制局接獲民眾申訴表示,為成家初次購屋,透過仲介介紹一間可作為「住家用」的成屋,但之後向銀行申辦新青安貸款時,卻被告知因為該屋登記用途是「辦公室」而非「住宅」,故只能提供一般貸款,核貸成數僅65%,衍生消費糾紛。


中市府消保官提醒,坊間有些售屋廣告宣稱「住辦合一」、「SOHO宅」,甚至強調「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但房屋稅課稅條件與建築法規對於房地使用的管制規定,各有不同立法目的,房屋登記用途為「事務所」或「辦公室」,若有自住事實,或可申請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若使用方式不符房屋核准用途,可能會違反建築法規而被裁罰;且建物謄本登記房屋用途非「住宅」,勢必影響銀行貸款條件,所以提醒消費者購買房屋前,務必查認買賣契約及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的「土地使用分區」與「建物主要用途」,以確保您購買的房屋是「住宅」。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市場上所謂「商辦宅」是住商混和大樓,顧名思義為兼有「住宅」與「辦公室」的公寓大廈;而「工業宅」通常是指坐落於工業區的房屋。一般而言,「商辦宅」或「工業宅」的建物謄本登記用途多為「事務所」或「辦公室」,售價稍低於周邊住宅房價,對於購屋者有一定吸引力,但這類房屋銀行核貸成數較低,自備款若不足,可能面臨違約狀況;其次,依據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規定,建築物必須依核定用途使用,房屋登記用途為「一般事務所」、「辦公室」、或「廠房」,若以增加隔間方式增設衛浴或臥室,改作住宅使用,可能有違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等違規使用的問題,甚至被檢舉遭裁罰或需負擔恢復原狀費用,不可不慎。


法制局消保官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是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的稅率課徵,與建築法規對於房地使用的管制規定,各有不同立法目的。房屋登記用途為「店鋪」、「一般事務所」或「辦公室」,若有自用居住事實,或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自用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仍有被檢舉違規使用的風險;再者,房屋登記用途為「辦公室」或是「住宅」,在銀行貸款成數、貸款利率及周遭生活品質等各方面,均有差異。


民眾購屋時,切勿只憑售屋廣告或房仲宣稱「可申請自用住宅稅率」,就誤以為買到「住宅」,仍應請賣方提供「土地/建物謄本」。如透過房仲購屋,應要求仲介業者提出檢附「土地/建物謄本」的「不動產說明書」,來確認土地的「使用分區」及建物的「主要用途」;至於購買預售屋,則應確認「建造執照」登記的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的「使用類組」,亦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執照存根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s://mcgbm.taichung.gov.tw/bupic/preLoginFormAction.do)查詢,並核對買賣契約書記載是否相符,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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