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中港店氣爆後復業時程未知 勞動部:勞工工資要照給,不得要勞工自己請假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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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新光三越百貨中港店,13日傳出裝潢施工的12樓發生氣爆意外,釀成4人死亡、37人輕重傷的重大意外。(圖/翻攝自盧秀燕Facebook)
台中市西屯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中港店,在13日11時30分許正在傳出裝潢施工的12樓發生氣爆意外,截至目前,此場氣爆已釀4人死亡、37人輕重傷。由於事故現場仍待善後,且檢警消持續蒐證釐清事故發生原由,再加上建築本身尚待進一步公安、結構檢測,因此台中市府已下令新光三越百貨中港店無限期停業。對於新光三越中港店停業期間,其店內員工的就業與薪資問題,行政院勞動部表示,若是新光三越自僱員工,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勞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勞工請假;若是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但雇主非新光三越之員工(如專櫃人員、美食街、清潔、保全…等),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且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也不得要求勞工自己請假。
勞動部表示,對於新光三越百貨中港店停業期間的勞工權益,說明如下:
一、若為新光三越自行僱用之員工:
(一)勞動部已派勞動檢查員進行瞭解,若確定要求停工,依《職安法》第36條規定,勞工因而停工之期間,工資照給,不得要求勞工請假。
(二)如新光三越要求勞工進行善後,亦應依約給付工資,如有加班情事,並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並須注意給予勞工適當的休息。
二、若為工作地點在新光三越,但雇主非新光三越之員工(如專櫃人員、美食街、清潔、保全…等員工):
因受停業影響而無法在原地點繼續工作,雇主應將員工安置至其他適當工作,並應遵守《勞動基準法》有關調動工作的原則。
例如,調動後的工作要是該勞工所能勝任、不能對勞動條件有不利變更、雇主不能擅自扣薪、地點過遠應提供必要協助等;亦不得要求勞工自己請假。
三、如果雇主有處理不當衍生勞資爭議,勞工除可向勞動部1955專線申訴外,亦可就近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將盡速協處。
四、如為因工作受傷等職災勞工,勞動部已在全國布建17家職業傷病診治專責醫院及38家職災職能復健專責醫院,也在全國22個縣市聘僱70名職災專業服務人員,全力協助職災勞工受傷後,就近接受職業傷病診治及職能復健服務,經專業及個案化的服務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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