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師性侵猥褻身障女重判8年 二審認「部分無罪」結局大逆轉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綜合報導
2022年間,基隆市一所國中特教老師阿志(化名)利用陪同身心障礙的少女小瑜(化名)等公車時,突然藉機親吻、撫摸小瑜,並動手性侵,檢警偵辦時,認為阿志性侵小瑜得逞,將他一併追訴,一審法院也認定性侵事實,重判有期徒刑8年。但二審又改認定性侵無罪,僅乘機猥褻,改判刑2年6個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採信二審見解,全案定讞。
檢方調查,根據小瑜的供詞,阿志在2022年4、5月間,利用與小瑜獨處的機會,包括曾在國中1樓女廁所、以及在公車站候車時,總計3次親吻小瑜,並撫摸小瑜胸部、私處,甚至性侵得逞,檢方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起訴阿志。
一審法院審理後,阿志否認犯案,但一審法院根據其他證人的供述,仍認定阿志有罪,其中一次在女廁中犯案判刑4年2個月,兩次在公車站犯案則分別判刑4年,合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案件後來上訴第二審。
結果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卻出現不同認定,因為阿志在高院開庭時,僅坦承曾經在公車站親吻、撫摸小瑜1次,否認性侵,也否認在女廁內親吻撫摸小瑜。
至於高院調查小瑜的供述,經比對她在警方、檢方偵訊時的供詞,認為小瑜記憶清晰的部分確實是被親吻、被撫摸,但對於被性侵的部分,則是多次供述前後不一,難以確認。因此高院根據「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認為性侵部分不成罪,阿志僅成立1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猥褻罪」。
高院量刑時指出,阿志為圖滿足一己性慾,竟罔顧師生倫常,無視小瑜性自主理解能力及判斷能力不足,利用小瑜智能不足的心智缺陷而犯案,嚴重戕害小瑜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行為可訾,應予嚴加非難。
且阿志犯後否認犯行,僅在高院審理時坦承親吻、撫摸,也未與小瑜達成和解。因此高院將阿志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上訴定讞。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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