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來開匯/嘆藐視國會罪違憲讓立法權趨於弱勢 羅傳賢:讓吳釗燮、潘孟安可不甩立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儒/台北報導
針對憲法法庭日前宣判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違憲,立法院前法制局長羅傳賢今(26)日接受主持人黃光芹《CNEWS匯流新聞網》政論live直播節目《中午來開匯》專訪,羅傳賢直言,立法院已淪為「最弱勢的國會」,民進黨從在野支持改革,到執政全面反對,讓他痛批根本是「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他說,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近期雙雙拒絕到立法院列席報告,就是因為沒有「藐視國會罪」,所以他們才可以不甩立法院。
憲法法庭《憲訴法》說明會 羅傳賢:大法官搞拖延戰術
談及總統賴清德今年初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民進黨團遞狀聲請暫時處分及釋憲,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說明會,羅傳賢表示,他猜想只是先受理讓案子係屬在憲法法庭內,但目前案子礙於10位大法官還欠2位,而且還沒補齊,所以現在只能先受理,因為若不受理,案子就必須結束。他認為,目前策略是要先等待補齊2名大法官,就能繼續預決案子,簡單來說,就是拖延戰術。
此外,由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前,案件是尚未受理的狀態,羅傳賢提到,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後,就馬上預決要受理案子,且大法官也能以國會自治為由,而不受理案子,但卻受理了,「可見他們就是要等待補齊2名大法官,憲法法庭就能繼續運作」。
羅傳賢說,若用形式法條來看,民進黨團當然會認為有違法違規的問題,但若用客觀法規範之下,立法權的規範,除了內規外,還要加上會議規範。他認為,其實目前的會議規範有問題,很多學校也都是用會議規範,但其實沒有所謂的會議規則,只有議事機關才會訂會議規則。
羅傳賢說明,會議規範之所以有問題的原因在於,《行政程序法》已界定「什麼是法規」,即法規要有法律的授權,但事實上,會議規範在民國53年設立時,並沒有法律授權,中華民國也沒有「會議法」,所以會議規範不算法規,才會有人稱它為慣例或參考式的命令。他說,就如同朝野協商以前也是沒有條文的,是後來才慢慢有條文。
「會議規範其實漏掉很多規範。」羅傳賢舉例,會議規範也沒有規範何謂「迴避」,所謂迴避也是慢慢發展出來的規範;他也說,會議規範雖然有說「有裁決性的」要過半數才算數,但其實也沒有規定人數要幾人才能表決;以及如同朝野協商的冷凍期一個月,同樣也是沒有法源依據,都是慣例。
「議事是平等、互動對話過程中所產生的變通原則,最後才形成共識。」羅傳賢強調,所有的會議都是參考內政部的會議規範,作為會議的架構,再加上過去的習慣,就慢慢形成慣例,做成的決議就變成是有效會議,法院也會判決認同有效。
指國會改革通過版本是民進黨過往支持 羅傳賢: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
此外,談及國會改革法案,羅傳賢則直言,國會改革違憲等於弱化了立法權。他說,我國的立法院算是實質意義的國會,因為過去修憲把監察院由間接民選改為官派,所以監察院現在等於只算是行政機關的督察單位,而國民大會也移到立法院,包含罷免、彈劾正副總統等權力都是在立法權。
羅傳賢說,立法院不能用五權分立的概念來看,日前總統賴清德曾稱五權要團結才有力量,「我認為這句話笑死了」,那是以前五權憲法時代的立法院,而現在是實質意義的國會。他說,很多專家學者都曾表示「一個共和國最大的職權是在國會」,所以國會改革法案被宣告違憲後,我國的國會等於變成「最弱勢的國會」,再加上立委任期未到還可以罷免,這是完全錯誤的。
羅傳賢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有保障立委的任期,也是憲政民主的基本原理。他說,也不是說不能罷免,但一定要有實質的正當性,也就是說,要有實質的證據,不能只是抽象的表達某些立委是「中共同路人」就認為要全部罷免掉,否則沒有這種罷免的方法。
羅傳賢強調,所謂的罷免一定要有品操上的失職、違法行為或是貪污違反倫理道德的罪,有掌握到證據,當然可以罷免,而這些也只是個案、少數,「大罷免,我聽了嚇死了,我讀的法學教課書不就要改寫了嗎?大罷免真的是台灣創下全世界首例」。
羅傳賢批評,他早期待在立法院時,民進黨當時所提的國會改革版本,就是現在通過的版本,只要比對條文就能發現幾乎沒什麼變動,簡直是「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變成執政黨就不願意接受改革,還讓改革法案變違憲,所以目前立法院已經變成最弱勢的國會。
羅傳賢提到,立法院日前邀請涉入共諜案的吳釗燮不願列席報告,以及潘孟安也拒絕出席總統府預算解凍案,他們之所以不來就是立法權被弱化,國會改革法案中的藐視國會罪被判違憲,他們才能不甩立法院。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影音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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