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被一審判刑12年半 內政部:林姿妙即起停宜縣長職務,林茂盛代理縣長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涉貪被一審判刑12年半 內政部:林姿妙即起停宜縣長職務,林茂盛代理縣長
宜蘭縣長林姿妙(圖/資料照片,圖源:宜蘭縣府民政處)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今(31)日被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行政院內政部隨即宣布,依《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林姿妙自即日起停止縣長職務,由林茂盛代理宜蘭縣長一職。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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