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版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洩吹哨者身分最重將關5年
【警政時報 包克明/臺北報導】
吹哨勇士,立法保護!立法院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範圍涵蓋公部門與國營事業,三讀條文明定,要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未採民眾黨團提議納入私部門,因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不論公務員或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均有明定刑責或併科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1月7日初審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但法案名稱與適用範圍未有共識,國民黨團主張含括公部門與國營事業,民進黨團也主張公部門先行,民眾黨團則主張納入「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事業人員」,最終保留送院會表決,通過採用國民黨團版本。
依據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宣布記名表決通過三讀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未來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受理揭弊機關則包含,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單位、人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與政風機構;揭弊者分為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未於20日內獲受理調查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10日內仍未獲回應,可再向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
根據三讀條文,弊案的定義為,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犯刑法瀆職罪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包庇他人犯罪以刑事處罰者為限、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違反政府採購法、法官法等相關規定、違反各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揭弊者」定義為,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另外,三讀條文指出,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法務部)定之。
立法院院會今日計處理45條法案,一如本會期先前三讀通過的選罷法修正草案等法案,多數都是表決通過國民黨提案版本以及少數獲國民黨支持的民眾黨委員提案,而民進黨要求重複表決,投票結果贊成多數通過。
- 記者:警政時報 包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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