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萬人挺「虐童致死者最重判死」 法務部不採納:不符比例原則

13萬人挺「虐童致死者最重判死」 法務部不採納:不符比例原則

涉虐死男童「剴剴」的保母姊妹遭重判。網友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議加重虐童刑責,獲上萬人附議。法務部昨天表示,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不予採納。

針對「剴剴」案,網友2月20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並呼籲為保障兒童身心安全,提議增加虐童者刑責。

提議內容一為,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者(受害者小於12歲),應處3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若意圖滅證者處死刑。

提議內容二則為,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 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項提議獲得13萬多人附議,並於3月16日成案,主責機關法務部應於2個月內具體回應,即5月16日。

法務部昨天回應指出,經綜整相關單位衛生福利部的意見,就提議內容研商辦理情形及後續規劃,認為建議案不予採納。

法務部說明,針對提議主張刑法第271條增設虐童致死、意圖滅證等刑責,應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死刑等規定,及刑法第286條加重刑責,因提議主張的有期徒刑之刑度,已違反刑法第33條規定,於法不符。

法務部表示,現行刑法第286條規定,凌虐兒少致死行為最重為無期徒刑;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少犯罪者,加重其刑至1/2,因此建議不另於刑法第271條殺人罪重複規範。

法務部說,現行刑法已無唯一死刑的規定,此提議主張處罰意圖滅證且處唯一死刑,不符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且刑法第165條已對湮滅證據行為定有刑責,並非不予處罰。

法務部也說,凌虐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即故意凌虐、過失致死,刑法殺人罪則為故意犯,二者可非難性以故意殺人為重,若個案可認定有故意殺人犯意,應依殺人罪論處。

法務部指出,對於故意殺害未滿18歲之人之行為,現行法已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加重其刑至1/2,此提議主張的凌虐兒少致死之刑度,將使加重結果犯刑度高於故意殺人,不符合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針對提議所指「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發育者」,法務部說,現行法定義凌虐的犯罪手法不限於強暴、脅迫,包括其他非人道手法,傷害行為僅屬積極凌虐的行為之一,因此行為人施以凌虐但未成傷害的情形,即提議處10年或2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

法務部另指出,提議主張把現行刑法第286條保護對象由未滿18歲之人,限縮至未滿16歲之人,將使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無法適用,造成法律漏洞。

至於針對提議主張「不得假釋」的部分,法務部說明,是否修正假釋規定、針對特定罪名或犯罪類型增訂不得假釋條款,將廣納各界意見,審慎研議修法,以捍衛被害人權益,並維護社會安全。

法務部強調,對於重大暴力犯罪受刑人,考量受刑人出監後對社會治安危害的可能性,如悛悔程度不足、未能完成教化,而不適合復歸社會,自然不准許假釋,所有受刑人提出的假釋審核,均從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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