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10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10月2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3條第3項第3款及第4條第3項第3款授權核准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相關規範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682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葉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57

參、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款、第8條及第15條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檢查局於111年9月15日至10月4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未依規定辦理內部人員開立帳戶作業、未落實辦理客戶受託買賣額度及財力徵提審核作業、未落實查證同一IP下單原因與合理性、未確實辦理委託買賣成交資料及保管機構資訊之通知與揭露、客戶買賣交易之對帳單寄至公司內部人員電郵信箱及未依規定辦理興櫃一般板股票流動量提供者報價作業等缺失,顯示公司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及未確實依客戶風險等級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客戶帳戶定期審查作業、未確實辦理疑似洗錢交易檢核作業等缺失,核已違反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款、第3款、第8條及第15條第1款規定。

五、處分結果:分別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華南永昌證券新臺幣72萬元及5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肆、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2年10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證券)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林○○。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及行為時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5月2日及3日對兆豐證券新竹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林○○於111年2月11日至112年2月10日間有代客戶保管交割款項、代辦交割服務及與客戶有款項借貸等違規情事。

五、處分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兆豐證券新臺幣24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兆豐證券停止該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林○○3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翁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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