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詐欺四法齊發,詐欺犯罪無所遁形,嚴懲詐欺犯罪,保護詐欺被害人

本部為嚴懲詐欺犯罪除配合行政院積極研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外,同時因應新興科技及網路犯罪興起,打擊詐欺犯罪亟需執法利器,爰一併研擬「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等相關修正草案,藉由此打詐四支箭齊發,溯源追查所有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使詐欺犯罪無所遁形。昨(9)日此打擊詐欺四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不僅強化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能量,同時完善洗錢防制法制,澈底斷絕犯罪金流,藉由嚴懲重罰提高詐欺犯罪成本,使詐欺犯罪者斷念回頭,猶豫參與者心生卻步,遏止詐欺犯罪擴散,瓦解詐騙犯罪組織。


以下分別就本部所負責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規劃,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嚴懲詐欺犯罪部分:


(一)高額詐欺提高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非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所能充分評價,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在境外架設詐欺機房對境內民眾犯罪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二)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為鼓勵詐欺犯罪成員在犯罪後能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檢警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得以溯源追查,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透過減輕或免除其刑以為誘因。


(三)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之其他違法利得,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使犯罪者無法保有犯罪利得,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四)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因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為使詐欺犯罪者入監服刑可以確實發揮矯治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二分之一,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假釋門檻從原本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保護人民財產。


落實詐欺被害人保護部分:


(一)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主動告知法律扶助相關規定,加強法律協助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使之兼具報案、諮詢及轉介服務,若詐欺被害人有身心受害情形,亦可透過該諮詢專線轉介相關機關協助。另外執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


對於同一詐欺事件被害人,放寬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限制,使詐欺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選定當事人程序,由其中部分被害人代表向被告提請訴訟追償,同時減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或相關保全程序之費用負擔,強化詐欺被害人之訴訟照顧。


(三)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量刑及上訴之考量,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善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詐欺被害人賠償,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提起上訴。另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符合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宜優先考量命被告向被害人賠償作為緩起訴處分條件,以被害人損害填補為第一優先,落實被害人保護。


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一)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現行詐欺集團車手為躲避檢警機關查緝,多使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繫,且取款車手在市區內多點取款,不僅時間短暫,取款後迅速將贓款轉移,透過傳統通訊監察無法掌握其行蹤,為能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有其必要性,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詐欺集團設置詐欺機房透過通訊網路設備對於民眾進行詐騙,其詐欺機房多藏匿於郊區或集合式住宅內,依照傳統跟蒐或通訊監察往往無法掌握精確機房位置,因而有必要利用M化車對於詐欺電話進行發話定位,方能鎖定詐欺電話機房位置,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此種調查發動程序,且採法官保留。


(三)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如有被害人遭囚禁於詐騙機房內,甚至遭受凌虐,警方於攻堅救援前,有必要以熱顯像儀對室內測溫、探知遭藏匿地點或夾層等;因本方法係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之場所調查,故規定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始得為之,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提高法官保留密度,落實程序保障使人民放心


為了有效反制科技及網路犯罪,本部提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明文規範主要之科技偵查方法,例如GPS定位追蹤、M化車、對室內空間調查等,採層級化規範方式,對隱私干預越高,則發動偵查之門檻及要求越嚴格,絕大多數均採法官保留,並明文規範調查結束後,需通知受調查人及提起救濟相關程序,除提供第一線執法人員有效反制科技犯罪武器,同時落實程序保障使人民放心。


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近年來詐欺案件氾濫,且資安攻擊事件或網路恐嚇信件頻仍,均為利用網路匿蹤之案件,難以查得犯嫌真正身分。是類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留存網路連線封包之流量紀錄,即類似網路之「通信紀錄」,例如IP位址、連線時間、基地台位址、通訊埠(Port)、連線用量、協定等不涉通訊內容之資料,就可藉由分析數位足跡,溯源及反求犯嫌之真正IP及身分,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故增訂保存網路流量紀錄,溯源追查資安及詐欺犯罪。


四、洗錢防制法


(一)強化虛擬資產服務監管,防杜以虛擬資產洗錢


本部擬具之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就虛擬資產提供者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境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倘未完成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以強化監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杜絕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之外衣包裝而進行詐騙及洗錢之管道。


(二)落實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監管,避免遭利用為洗錢管道


對於未完成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或境外設立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事業或人員未完成公司或分公司登記及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亦科以刑責,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以澈底禁絕透過第三方支付途徑犯罪。


(三)提高洗錢罰則及法人責任,溯源追查洗錢共犯及犯罪所得


提高一般洗錢罪之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並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以強化嚇阻洗錢犯罪之效力,復增訂自首、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及配合偵查使執法機關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輕及免除其刑規定,以勵自新。


本部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之決心,除積極盤點所職掌與打擊詐欺犯罪有關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研修,並配合行政院打詐專法研擬,希望藉由此打擊詐欺犯罪重要法案立法及修法通過,提供執法人員有效之執法利器,一方面強化被害人保護,另一方面加強執法力道,嚴辦重懲詐欺犯罪集團,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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