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資本及財務結構之健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酌現行金控公司下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子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範,研擬訂定「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下稱本規定)。就本規定之適用,金管會強調係規範金控公司以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時,所需符合特定財務要件。並指出若金控公司以歷年來之獲利(即累積未分配盈餘)發放現金股利,或以公積發給股東股票,不適用本規定。金管會表示,往年金控公司大多以累積未分配盈餘作為股利發放來源,此情形不受本規定之限制。

本規定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日發布後施行,重點如下:

一、適用對象:擬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給普通股股東現金之金控公司。至於特別股股東現金之發給,回歸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章程及與特別股股東契約約定,尚無本規定之適用。(本規定第2點序文)

二、申請程序:金控公司應符合本規定所定財務要件規定,經董事會審慎評估必要性及妥適性後,於股東會前函報金管會。金管會將依金控公司集團整體資本規劃及財務業務健全度審酌。(本規定第2點序文)

三、財務要件規定:(本規定第2點)

(一) 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現金:

1.資本結構: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之50%,為金控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事項之一。

2.資本適足率:分配後金控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20%以上;各子公司應符合「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且銀行子公司流動準備比率、流動性覆蓋比率、淨穩定資金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3.財務健全度:金控公司及各子公司最近一次經主管機關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所提列之備抵損失、備抵呆帳及各項準備提列達各業別相關法令規定。

4.財務結構:金控公司最近一年度雙重槓桿比率未逾115%。

(二)以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資本公積來源應符合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所列之資本公積,且分配後金控公司及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應比照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股東現金之標準。

檢附「金融控股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逐點說明。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02)896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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