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修正草案
為強化會計師自律並與國際接軌,及配合相關法規或會計師提供審計及相關服務之架構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議修正「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以下簡稱進修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10條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多元化會計師洗錢防制進修管道,就會計師每年應參加至少3小時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將其辦理機構及範圍擴大為進修辦法第4條所定可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之機構及範圍。
二、為強化會計師自律,爰明定會計師每二年度應參加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專業進修至少3小時。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為多元化會計師洗錢防制進修管道,就會計師每年應參加至少3小時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將其辦理機構及範圍擴大為進修辦法第4條所定可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之機構及範圍。
二、為強化會計師自律,爰明定會計師每二年度應參加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或經全國聯合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機構所舉辦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專業進修至少3小時。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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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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