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匯芯科技有限公司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罰2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3月2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3月25日第1481次委員會議通過,台灣匯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芯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未依法定計算方式辦理傳銷商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規定,總計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匯芯公司於104年8月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主要銷售食品、清潔用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該會於108年6月25日派員赴匯芯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108年1月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另匯芯公司108年2月辦理傳銷商自訂約日30日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出退貨,扣除非法定得扣除事項之刷卡手續費,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項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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