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電方案廣告不實,又假藉台電名義行銷,挨罰!
公平會於5月15日第1700次委員會議通過,向實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於公司網站及臉書刊登節電文宣,羅列「 電器執照申請或申報(每年費用$18,000)」、「用電契約數據調整(每次5,500,每年調整至少2次)」、「0收費 本公司完全負擔」等內容,並冒用台電名義行銷節電方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向實公司於廣告文宣刊載「電器執照申請或申報 (每年費用$18,000)」及「用電契約數據調整(每次5,500,每年調整至少2次)」等文字,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前述文字使人認為用戶每年須向台電支付18,000元申請用電執照,然而未和台電約定契約容量的用戶,或契約容量50瓩以下的時間電價用戶,不會發生此項費用,尤其該執照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而非台電公司,且登記費用僅600元,更不必每年申請;而「每年調整至少2次」的文字使人認為所有用戶每年均須支付2次以上契約調整費用,然而調整費用是依時間電價用戶使用之電價類型、是否申請調整及申請內容而異,而非每年至少2次,且即使「夏季調升、冬季調降」,因調降不收費,故也只會收費1次。
公平會表示,向實公司宣稱包括前2種在內之多項費用均由其完全負擔、且0收費,使人認為委託向實公司申辦台電電價業務就不須支付任何對價,委託其他同業則須支付。但該宣稱之費用原即無須支付或費用有誤,甚至實際隱含於後續向實公司按用戶每月節省之電費收取的服務費中,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也針對向實公司使用台電名義行銷節電方案開罰。公平會認為,向實公司以「北區台電」名義電話行銷及寄送電子郵件推廣自身業務,使人誤認「北區台電」與台電為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此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與其交易,如果標榜相關費用,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另外,時序進入夏季用電高峰,若消費者欲透過節電方案節省電費,務必多加求證。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向實公司於廣告文宣刊載「電器執照申請或申報 (每年費用$18,000)」及「用電契約數據調整(每次5,500,每年調整至少2次)」等文字,經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前述文字使人認為用戶每年須向台電支付18,000元申請用電執照,然而未和台電約定契約容量的用戶,或契約容量50瓩以下的時間電價用戶,不會發生此項費用,尤其該執照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而非台電公司,且登記費用僅600元,更不必每年申請;而「每年調整至少2次」的文字使人認為所有用戶每年均須支付2次以上契約調整費用,然而調整費用是依時間電價用戶使用之電價類型、是否申請調整及申請內容而異,而非每年至少2次,且即使「夏季調升、冬季調降」,因調降不收費,故也只會收費1次。
公平會表示,向實公司宣稱包括前2種在內之多項費用均由其完全負擔、且0收費,使人認為委託向實公司申辦台電電價業務就不須支付任何對價,委託其他同業則須支付。但該宣稱之費用原即無須支付或費用有誤,甚至實際隱含於後續向實公司按用戶每月節省之電費收取的服務費中,已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也針對向實公司使用台電名義行銷節電方案開罰。公平會認為,向實公司以「北區台電」名義電話行銷及寄送電子郵件推廣自身業務,使人誤認「北區台電」與台電為同一來源或具有一定關係,此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已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與其交易,如果標榜相關費用,需有客觀證明資料,避免用錯誤的廣告來誤導消費者;另外,時序進入夏季用電高峰,若消費者欲透過節電方案節省電費,務必多加求證。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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