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平反二二八事件 保障受難者及家屬權益 推動轉型正義不間斷
二二八事件發生至今已78年,該事件對受難者及家屬帶來巨大苦難,對於臺灣社會及民主發展影響深遠,政府除了緬懷受難者外,亦應銘記歷史傷痕,提醒國人臺灣的民主自由得來不易。
過去政府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陸續對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家屬進行賠償,嗣因法定申請期限結束,以致尚未申請之受難者或家屬無法再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但國家平反二二八事件、推動轉型正義之決心並不停歇。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第4項及第6條之1第2項規定,過去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規定而獲得賠償之受難者,其所受法院有罪裁判、處分、(軍事)檢察官處分等,自該條例施行之日(即106年12月27日)視為撤銷,又其所受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於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即111年10月28日)亦均視為不法,處分並視為撤銷。至於尚未申請賠償之受難者及家屬,亦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第4項及第6條之1第1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平復,本部將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召開審查會審查,以確認不法,相關司法及行政行為亦視為撤銷。受難者及家屬後續得另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
本部自111年5月底開始辦理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每月召開審查會,迄今已辦理8次平復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累積4925位政治受難者獲得平反,包含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醫師潘木枝、畫家陳澄波、省參議員王添灯、檢察官王育霖、律師湯德章等。惟政府深知還有許多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過去尚未獲得平反,本部將持續依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辦理平復,讓歷史真相公諸於世,受難者及家屬所受損害能獲得彌補,深化未來臺灣自由、民主、人權之核心價值,落實轉型正義。
- 記者: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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