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禁購台中市4,000萬以上高價住宅作宿舍用途

私法人禁購台中市4,000萬以上高價住宅作宿舍用途

文/住展雜誌



為防堵私法人以宿舍名義購入高價住宅、變相炒作房市,內政部於去(2024)年5月17日修正「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針對以宿舍用途取得的住宅房屋將依規審查,不僅設立高價住宅門檻,也限制每月員工人數下限,旨在遏止投機行為、落實居住正義,避免影響一般民眾的居住權益。



台中市地政局表示,依據修正後規定,私法人若欲申請購置住宅作為員工宿舍,須符合兩項基本門檻,一是購置房屋價格不得超過當地高價門檻,如台中市為4,000萬元;二是申請企業員工人數須達5人以上,住宅用途須與申請目的一致,避免名為宿舍、實則投資炒作之情況發生。



台中市地政局長曾國鈞指出,根據最新修法,私法人取得住宅的許可文件效期為1年,若購買的是成屋,自許可次日起算;若為預售屋或新建成屋,則自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日起算。此外,取得該住宅後5年內不得轉讓、讓與或進行預告登記,防止短期買賣牟利。



地政局也補充說明,內政部自2023年起已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明確規範私法人購屋的六大合法用途,包括員工宿舍、出租經營用住宅、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設置衛生與社福機構,如長照、護理、身心障礙福利設施等,以及合作社為設置住宅公用設備,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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