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收賄入監再遭判刑 合併11罪執行13年8月

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收賄入監服刑,另案今年判刑4年8月定讞。由於林錫山先前因10罪判刑13年確定,檢察官聲請11罪定執行刑。高院裁定執行13年8月,可抗告。

判決指出,林錫山在立法院秘書長任內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他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

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108年7月間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法院裁定應執行13年徒刑,林錫山於同年7月19日入監服刑。

高法更一審認為,林錫山確實有收受業者李保承所交付的賄款300萬元,以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8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300萬元追繳沒收。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年8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察官就林錫山2案(11罪)定讞部分,依數罪併罰規定聲請定執行刑。高院裁定指出,審酌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法益,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兼衡林錫山對量刑表示的意見,日前裁定2案應執行13年8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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