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安樂被控業務侵占無罪確定 兒子張瑋有罪定讞
統促黨總裁張安樂、張瑋父子涉業務侵占等案,張安樂無罪確定;歷審判張瑋1年徒刑,另犯商業會計法等共8罪,則各判處得易科罰金刑2月到4月不等,昨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同案被告張安樂兒媳王姝茵涉犯業務侵占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確定,另被控違反銀行法無罪則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起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95年間,張安樂等人於中華統一促進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即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
張安樂、張瑋與王姝茵另涉嫌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款項,涉犯業務侵占罪。
另外,張瑋、王姝茵被控依張安樂指示,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名義租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租金支出以逃漏稅,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張安樂等人未如實記入統促黨帳冊並加以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檢方另指控,張瑋、王姝茵自104年1月至12月間,非法辦理中國與台灣的地下匯兌業務,匯兌金額共計1507萬1055元,涉犯銀行法。
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刑法業務侵占罪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高院均判決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另涉犯稅捐稽徵法部分,一審判處得易科罰金刑8月,無人上訴而定讞。
張瑋被控違反公司法、刑法業務侵占、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共8罪,一、二審均判決有罪,被控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王姝茵涉犯刑法業務侵占、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銀行法部分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則把銀行法部分改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張瑋等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此外,同案被告張安樂兒媳王姝茵涉犯業務侵占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確定,另被控違反銀行法無罪則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起於,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民國95年間,張安樂等人於中華統一促進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即收受新台幣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
張安樂、張瑋與王姝茵另涉嫌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款項,涉犯業務侵占罪。
另外,張瑋、王姝茵被控依張安樂指示,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名義租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租金支出以逃漏稅,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張安樂等人未如實記入統促黨帳冊並加以申報,涉犯偽造文書罪。
檢方另指控,張瑋、王姝茵自104年1月至12月間,非法辦理中國與台灣的地下匯兌業務,匯兌金額共計1507萬1055元,涉犯銀行法。
張安樂被控違反政治獻金法、刑法業務侵占罪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高院均判決無罪,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另涉犯稅捐稽徵法部分,一審判處得易科罰金刑8月,無人上訴而定讞。
張瑋被控違反公司法、刑法業務侵占、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共8罪,一、二審均判決有罪,被控違反銀行法部分無罪;王姝茵涉犯刑法業務侵占、刑法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銀行法部分一審判決有罪,二審則把銀行法部分改判決無罪。
案經檢察官、張瑋等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部分駁回上訴定讞,部分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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