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安會秘書室前主任涉圖利派遣工1860元 判緩刑

時任運安會秘書室李姓主任明知外包司機出勤不實,指示黃姓組員不實驗收涉圖利1860元。北院認為李男坦承犯行,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黃姓組員無悔意,判刑1年6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於民國109年間由李男辦理外包勞務採購案,由一家派遣公司得標,派駐王姓司機到運安會駕駛公務車輛,並由黃姓組員擔任王姓司機的管理人,薪資依據運安會對王姓司機的出勤加班表及請假單等核章計算。

判決表示,李男於109年7、8月時指示黃姓組員於司機請假時不要扣款、在出勤加班表上寫「正常出勤」,王姓司機於109年9月18日及同年11月16日實際請假,但聽從李男指示,在出勤加班表虛偽填寫全日出勤時間後,並由李、黃2人審認驗收,派遣公司再向運安會請款。

判決指出,李、黃未依規定對派遣公司扣減109年9月未出勤8小時契約價金1033元、未派代理的違約金207元;11月未出勤4小時契約價金517元、未派代理的違約金103元,總計圖利派遣公司1860元。經廉政署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起訴2人。

李、黃2人在偵查期間坦承犯行,檢察官起訴時建請法官從輕量刑。李男在北院審理期間仍坦承不諱,但黃姓組員否認有圖利犯行,辯稱知道做這件事情是不對的,但主管指示這麼做,他只能被迫接受。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黃姓組員是經國家考試通過的公務員,對於公務員應依法行使職務當屬「常識」,卻明知其行為違法而仍為之,不能主張依照上級指示而免除刑責。

北院審酌李、黃2人圖利部分實際均並未獲得金錢,且圖利他人的金額僅1860元,金額不高,依圖利罪判處李男1年4月徒刑、黃姓組員1年6月徒刑,2人均褫奪公權2年。

北院指出,李男無前科,且自始坦承犯行,其經此偵查及審理程序應知警惕,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3年。黃姓組員沒有悔意,且仍將案發緣由均推諉李男,刑期尚有執行的必要,不宜宣告緩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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