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水電費碳盤查揪異狀 土地銀行女工友自首獲緩刑
土地銀行沙鹿分行陳姓女工友,代收承租戶水電費未據實入帳,侵占265萬餘元,銀行內部碳盤查發現有異;陳女自首後,台中地院日前依業務侵占罪判她6月徒刑、緩刑2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51歲陳女於民國87年8月起至113年6月止,擔任台灣土地銀行公司沙鹿分行工友(現已去職),平日負責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並代收承租戶租金、租戶繳納水電費等業務。
陳女自106年1月間起至112年12月止,利用分行主管信任機會,藉協助收取分行同址3樓、4樓承租戶水電費機會,將所收現金款項未據實填報入帳,致分行應收款項短少共計新台幣265萬餘元,且將部分應收款項挪為己用。
113年間,土地銀行因進行年度碳盤查,抽查沙鹿分行用電情形時,發現行舍與承租戶水電費用分擔金額有異,才察覺陳女侵占情事而進行內部調查;後經陳女向中檢自首,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陳女向中檢提出自首狀,並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主動坦承事實,且已以面額共計300萬元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土地銀行。
法院日前宣判,陳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全案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51歲陳女於民國87年8月起至113年6月止,擔任台灣土地銀行公司沙鹿分行工友(現已去職),平日負責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庶務工作,並代收承租戶租金、租戶繳納水電費等業務。
陳女自106年1月間起至112年12月止,利用分行主管信任機會,藉協助收取分行同址3樓、4樓承租戶水電費機會,將所收現金款項未據實填報入帳,致分行應收款項短少共計新台幣265萬餘元,且將部分應收款項挪為己用。
113年間,土地銀行因進行年度碳盤查,抽查沙鹿分行用電情形時,發現行舍與承租戶水電費用分擔金額有異,才察覺陳女侵占情事而進行內部調查;後經陳女向中檢自首,全案經檢方偵辦後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審酌陳女向中檢提出自首狀,並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主動坦承事實,且已以面額共計300萬元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予土地銀行。
法院日前宣判,陳女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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