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擬擴大社團組織涵蓋範圍

香港當局今天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內容包括完善社團條例,以便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禁止香港組織與海外組織聯繫,當中香港與台灣組織之間的聯繫如何受影響,頗受關注。

諮詢文件共有9章,第7章提及有關禁止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建議。

文件表示,現行規管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條文主要列於社團條例,當中規定,若某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又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

但現行社團條例的規管機制只適用於本地社團,不適用於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法團等,而社團條例也未能有效處理已被禁止運作的本地組織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從而繼續針對香港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文件表示,基於上述情況,有必要完善有關規管組織的機制,以應對相關風險,因此建議完善適用的組織涵蓋範圍,並建議保安局局長基於以下理由禁止有關組織在港運作。

文件建議訂明與香港有關聯的境外組織涵蓋以下情況:

一、該組織在港進行任何活動;

二、任何在港的人以該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該組織的幹事或成員;

三、該組織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任何在港的人的資助、貸款,或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四、該組織直接或間接向任何在港的人提供資助、貸款,或任何形式的財政上的贊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文件建議賦予政府權力,可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等境外組織在港運作;該等組織一旦被禁止在港運作,任何人都不應在港代其進行活動或向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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