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良善」也不行!馬來西亞將肉搜視為犯罪 網路霸凌最重判10年
[周刊王CTWANT] 立意「良善」仍不可肉搜!馬來西亞國會昨(10)日三讀通過刑法與刑事訟訴法修正條文,正式將「人肉搜索」(doxing)視為犯罪,網路霸凌最重將判處有期徒刑10年,希望可以藉此防止人民受到騷擾,同時也能起到教育作用。
根據馬來西亞媒體《新海峽時報》(New Straits Times)報導,馬來西亞首相署(負責法律及體制改革事務)部長阿莎麗娜(Azalina Othman Said)指出,在數位時代下,解決霸凌等問題變得更加複雜,而國會新修的法律,不是為了限制言論自由,而是要建立一個能遏止騷擾和保護人民的社會,特別是兒童方面,「我們難道要允許騷擾婦女和兒童的行為繼續下去嗎?這會付出多少代價?」
報導指出,新修法律規定,任何人如果利用言語或通訊方式威脅、侮辱或誹謗,意圖挑釁、激怒他人或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均屬於犯罪行為,並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款或兩者併罰;如因此導致被霸凌者意圖自殺,刑度則會大幅提高至有期徒刑10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除此之外,馬來西亞也將也將「人肉搜索」列為犯罪,若藉由分享訊息進行騷擾、恐嚇或造成他人困擾等行為,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款或兩者併罰。
馬來西亞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部長法米(Fahmi Fadzil)表示,據統計,自今年1月至11月1日,馬來西亞共接獲8339起關於網路霸凌通報或檢舉案件,平均每天發生27起,「與先前每天10起案件相比,這個數字正顯著增加中,也凸顯了『社群媒體應為其平台用戶創建更安全上網環境』的重要性」。
另據《中央社》報導,馬來西亞律師林維勇(Lim Wei Yong)今(11)日向中央社分析,大馬國會三讀通過網路霸凌法律,以期遏阻網路世界中日益猖獗的霸凌行為,新修刑法第507C條文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並沒有明確犯罪意圖(mens rea),仍會被追究網路霸凌責任。「mens rea」在刑法中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觀」意圖或心理狀態。
林維勇認為,如果網友的社群媒體帳號遭盜用,從而被他人蓄意發表不實論述、網路霸凌言論或行為,其中可能會有舉證責任的困難,遭盜用者將難以舉證反駁,這也會是新修法律的最大挑戰。
林維勇也提到,刑事案件中要證明是否有犯罪意圖與實際犯罪行為(actus reus)是很重要的核心概念,有時即使沒有犯罪意圖,但行為人的行為仍會構成犯罪,並依據具體情況被究責,「這次新修法律中的網路霸凌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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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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