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之先屏東訂沙灘車管理條例 違者最重罰10萬

近年沙灘車事故頻傳,屏東縣政府率全國之先訂定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已報交通部觀光署核定,針對違規業者最重可以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或撤照。

「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主要內容包含,業者資格及營運計畫審查、研訂遊客體驗年齡限制、相關營業環境及車輛保養紀錄,並限制沙灘車僅可就申請的區域可做行駛。

其他還包括加強規範對遊客的安全教育和指導,避免在不安全的情況下駕駛沙灘車而產生意外;針對違規的業者,最重可處10萬元罰鍰,也可能面臨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縣府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有感近年恆春及滿州一帶的沙灘車活動吸引遊客體驗,但活動風險也相對增大,發生了數起沙灘車翻車事件,輕者造成遊客皮肉之傷,嚴重者也曾發生致死事故。

交通旅遊處提及,通常與遊客操作前未對器材有一定認識或操作中使用不當等因素有關。「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訂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沙灘車的使用範圍,及輔導業者應建立標準化管理,並要求建立對事故應變機制,及對不遵守規定的業者與遊客落實管理。

交旅處說明,為加強沙灘車使用安全,依行政院指示沙灘車活動應朝「導禁兼施」方向輔導,並兼顧生態與安全的原則執行,參照交通部函頒沙灘車管理指引做為管理依據,訂定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對業者及遊客等行為納入相關管理措施,以保障遊客安全。

縣府提及,「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屏東縣議會三讀通過,已函請交通部觀光署核定,這也是創全國首例由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納管並研訂罰則,彰顯法制化治理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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