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進CFC課稅合理性,KPMG:應注意投資損失的實現

增進CFC課稅合理性,KPMG:應注意投資損失的實現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121 09:29:3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針對營利事業認列國外被投資事業投資損失,所取得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當地稅務機關核定所得稅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等文件,不用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大陸地區除外)。當國外被投資事業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透過受控外國企業(CFC)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事業,應取得證明文件對象,包括國外被投資事業及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事業,並適用前述文件免驗證措施。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投資控股CFC的課稅,以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事業分配盈餘至CFC而實現的投資收益,及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而實現的投資損失為基礎,投資損失超過投資收益產生的虧損,可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計算CFC課稅所得。CFC虧損未扣除餘額,如發生減資彌補虧損等事實,並取得規定證明文件,因可由我國營利事業認列投資損失,故應將其認列數依序自CFC以前各年度虧損中減除,以避免發生重複認列損失情事。

例如,我國甲公司於113年透過CFC轉投資日本A公司與美國B公司,A公司為一獲利公司、B公司為一虧損公司,假設當年度A公司分配盈餘100至CFC,B公司未發生減資彌補虧損等事實,甲公司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為100;如B公司於113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150,因在CFC階段實現的投資損失150可與實現的投資收益100抵減,抵減後產生虧損未扣除餘額50,則甲公司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為0。此時,如CFC對於虧損未扣除餘額50,亦辦理減資彌補,並取得規定證明文件,則甲公司可認列投資損失50,認列後CFC虧損未扣除餘額為0。

陳志愷提醒,釋例中倘若只有CFC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轉投資B公司並未辦理,一方面A公司分配盈餘100在CFC階段實現的投資收益,沒有實現的投資損失可以抵減;另對於CFC辦理減資彌補的虧損,亦非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事業虧損所致,使甲公司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為100,並不能認列投資損失,而產生稅負增加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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