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人選資格 台鐵:遵守行政程序法續確保專業

台鐵董事會先前擬修正章程,增列總經理應具軌道經營管理實務經驗,但交通部稱已逾越條例規範。台鐵董事會今天決議維持原規定,除遵守行政程序法外,並持續依法確保總經理專業背景。

針對台鐵總經理人選資格條件,台鐵公司今天透過文字說明,依公司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台鐵公司設置總經理一人,其人選應具交通運輸或經營管理實務經驗專業背景。

台鐵指出,原經民國113年1月24日第1屆董事會第2次會議及113年10月22日第1屆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擬修正台鐵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增列總經理應具「軌道」經營管理實務經驗。

台鐵表示,報經交通部表示,公司擬增列「軌道」2字是增加條例所無的限制規範,已逾越條例規範範疇,因此經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規定,應維持現行條文。

台鐵指出,針對公司章程第15條第2項修正案,今天董事會決議維持原規定,除遵守行政程序法規定,並持續依法確保公司總經理專業背景,以發展健全國營鐵路事業,充實國家資本,促進經濟發展,便利人民生活。

不過,台灣鐵路企業工會對此表達嚴正關切與堅決反對,呼籲董事會審慎回應基層聲音,撤回這次決議,並落實勞資對話機制。

工會指出,鐵路事業具有高度公共性與專業性,總經理一職關係全體員工權益與旅運安全,其專業背景應有一定門檻,以確保能正確掌握公司營運狀況,並有效指揮調度各項鐵路業務,若無相關專業經歷,恐將影響公司決策品質,進而危及行車安全與公司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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