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決黃麟凱掀議!民團高喊「槍下留人」搶命 昔僅1人逃死獲假釋
台灣法務部於昨(16)日晚間執行死刑犯黃麟凱的槍決,這是自2020年以來首次執行死刑,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多個民間團體包括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紛紛發表聯合聲明,強烈譴責此次死刑執行,認為這與違法殺人無異,並且派人到台北看所守外,高喊「槍下留人」、「執行檢察官可以提非常上訴」,但仍無阻此次死刑的執行。事實上,依據法令,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後需在3天內執行,但過去曾有5件臨槍決前仍能「槍下留人」的例子,甚至有其中一人因此免於一死。
▲台灣法務部於昨(16)日晚間執行死刑犯黃麟凱的槍決。(示意圖/ENews資料庫)
根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發表的聲明指出,依照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以下簡稱「憲判8」)的意旨,個案判死僅應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才是合憲,因此,憲判8賦予聲請釋憲的37名死刑犯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民間團體指出,針對包含黃麟凱在內的37名死囚,憲判8除具體指示其等死刑確定終局裁判應經過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外,亦賦予檢察官負有證明確定終局判決是以一致決作成的義務。由於過去判決評議是否為「一致決」屬祕密,37位死囚包含黃麟凱在內,迄今均未知其確定終局判決是否屬於「一致決」,因而存有程序疑義;此外,現37名死囚的判死程序均未經「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程序調查,而存有個案是否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疑慮,在此等疑義尚未釐清前,主管機關不得恣意執行;若有執行,即屬違反憲判8的意旨精神,是「違法執行」,無異恣意殺人。
▲死刑犯黃麟凱於昨晚10點02分伏法。(示意圖/ENews資料庫)
在黃麟凱槍決的當晚,民間司改會成員在台北看守所外舉牌抗議,要求「槍下留人」,並呼籲檢察官提出非常上訴。然而,現場也有挺死刑的民眾深感不滿,隔空怒嗆:「幹話不用再喊了啦,等你家人被殺害再來講這些話啦」,場面一度緊張。法務部原先證實,預計晚間9點執行槍決,延遲大概1個多小時,對外證實黃麟凱已於10時02分由台灣高等檢查署檢察官率同法醫、法警在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槍決,並於10時23分由檢察官會同法醫複驗,確認受刑人死亡,完成死刑程序。10時35分,黃麟凱遺體從一旁俗稱的「生死門」的鐵門離開,送往板橋殯儀館。
依據法令,法務部長簽准死刑執行令後需在3天內執行,不過過去曾有5件臨槍決前仍能「槍下留人」的例子,分別是黃松鑑、陳訓志、劉奇訓、張志文、鍾德樹,最短只拖2天,最長則是鍾德樹,共拖了4年3月又2天,其中只有張志文逃過死刑,被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目前已假釋出獄。統計顯示,自1950年以來,台灣已執行超過700名死囚,其中1990年創下年度最高槍決人數,共槍決78人;其次為1989年的69人、1991年的59人,這3年就槍決死囚205人,隨著時間推移,執行人數逐年下降。陳水扁時代執行32人,馬英九任內執行33人,蔡英文任內執行2人,賴清德上台迄今執行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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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寧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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