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深夜「脫女友褲子」硬上 法院重判下場出爐
(記者張芸瑄/台南報導)台南市一名男子(化名甲男)與女子(化名A女)為同居關係,兩人共同居住於男方住所。今年凌晨1時許,甲男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於A女房內強行發生性行為。事發當時,A女一再表達拒絕,並喊出「我不想要」、「很痛」等話語抗拒,但甲男仍持續以手部、口部及生殖器進行侵犯,最終完成性行為。
示意圖/台南市一名男子(化名甲男)與女子(化名A女)為同居關係,兩人共同居住於男方住所。(擷取自 Freepik)
案發後,A女情緒激動並向警方報案,案件經台南市善化分局受理後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甲男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雖然甲男與A女並無婚姻關係,但因兩人長期同住,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行為屬於家庭成員間的性暴力。儘管家暴法本身無相關刑責,仍應回歸刑法論罪處罰。
法院審理時認為,甲男利用與被害人親密關係,趁深夜時段在A女明確拒絕情況下仍強行為之,其行為已嚴重侵害A女的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心理創傷。
判決指出,甲男到案後雖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但始終未與被害人和解,也未提供補償或具體悔意,法院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本案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後段,若未上訴即將定讞。律師提醒,無論雙方是否為親密伴侶,只要未經同意即發生性行為,都可能構成性侵,民眾切勿輕忽性自主同意的重要性。
- 記者:張芸瑄
- 更多生活新聞 »